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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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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人阶级从争取组织工会的自由到团结全国人民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担负起建设国家和领导责任,他们是国家工业化的主力。
为了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和发展工业生产,建国后不久,人民政府就着手制定工会法。当政务院第29次会议讨论工会法时,特意请资本家参加。周恩来总理这解释说:这是新发主主义的特点。我们的工会法肯定的说,是接近社会主义方向的,其基本的精神,是处处保障劳动人民的利益,同时又照顾到劳动生产。为了劳资 两利,许多问题的解决,都采取协商的方式,即开贺桌会议,请资本家来共同研究。不公工厂这样做,其他行业和部门都不妨这样做。为了体现立法的民主性,人民政府秒将工会法草案发表,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两个月内,工会组织和工人群众开展了热烈的讨论,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批准会,1950年6月29日这一天,工会法终于公布。
工会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明确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己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国此,只要靠工资收入为生的雇佣劳动者,都有参加工公组织的权利。工会法还明确了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广泛权得,在国营及合作社企业或在私利,在国营及合作社企业或在么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权利,与行政单位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等。
工会法公布后,各地国营工矿企业很快就建立和健全了基层工会组织,并开始级建各种全国性产业工会,工会成为人民政府的强大柱石。正是因为执行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主针,新中国工业生产的恢复在短期内取得了引入注目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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