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的棰音已在多哈敲响,在WTO的框架下,我国已驶入了世界接轨的快车道,在这个当中,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同世贸规则相衔接,而建立与世贸规则相适应的法治体系尤为重要,因为WTO并不仅仅只是一个国际组织而已。美国前贸易谈判代表巴乐舍夫斯基精炼的概括道:“这里讲的规则,是普遍市场经济原则,没有妥协、例外。”
从她的话里我们可以了解到,WTO这三个字母代表的不光是国际组织,它是一个三位一体的概念,它还代表了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乌拦圭加全谈判下来,是一部55万字的法律规定。另外,WYO它还代表了一个贸易磋商场所,参与谈判的各方,可以是WTO成员也可以不是,但它主持国际贸易谈判,所以我们通常说入世。
意味着二个基本含义,一个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个是我们加入了这套世界贸易法典,一些与它不适应的国内法律,当然也就需要随之改变。
据统计,匈牙利入世后,新制定和修改法律规定超过20项,阿曼2000年11月31日入世至今公新制定的贸易领域的法律就有8项,而1979年入关的菲律宾更是为了符合关贸协定的规定而修改了超过一千项法律条文。
可以看出入世之扣,首当其冲需要修改的是有前国际贸易、金融等方面的法规,因为世贸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最惠国的待遇,它的核心是市场竞争、机会均等。而在入世前,各国都会或多或少的制定政策法规,保护本国的工商业,修法也就不可避免了。
印度在1995年以前,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如果与国内法律有冲突,可以优先适用国内法,但WTO规则成立以后,有了一个很重要改变,从些之后,凡是与WTO规则直接冲突的都要废除。
这个修法的过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与进出口相关法律之外,还涉及到国内市场开放,政府审批制度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等很多方面,可以称得上牵一发支全身。我们不妨看看罗马尼亚的例子,罗马尼亚在入世后的这段不长时间内,它先是修改或通过了《反补贴法》、《反垄断法》、《外资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货物与服务贸易领域相关法律。随后,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它又改、废了《商业秘密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等等,此外像《外国投资保护法》、《所得税法》这此涉及资本领域的法律也修改完毕。
对于世贸的140多个成员国来说,即使国内法律已经符合了贸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修法过程的结束,由于世贸组织不断进行谈判,修改贸易规则,这也就意味着名个国家得不断修改法律,而各国反WTO规则转转为国内法的过程并不一样。
德国法学家柏林大学教授茨威格介绍:“我们德国人处理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般分三到四个层次,在政府提议后,需要经过议会的审议,最高法院核定,一般要一年以上才可能通过。”
相比起来,荷兰和奥地利是最简单的,他们就把国际上的规定政府报上一公布,就变成了国内法,而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就不同,一般需要专门立法。至于像美国,则区分上情况,在联邦政府授权内的,可不经主法程序直接使用,否则需要议会批准、立法、修法。至一最近入世的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他们的变法过程一般是这样,先由政府授权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协调各部门工作,总结需要修改和新设的法律条文,在统一各方的意见后,再与议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商定好细则交由议会通过,完成过程。至于各地方法规,也同中央一样的程序。
这段程序,看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并不容易,每次变法的过程都相当于是一次观念的变革,是对以前既得利益的一种侵犯印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它是1948年关贸协定的缔约国,但入关的几十年间印度国内贸易保护盛行,很多法律屡屡得不到修改,结果印度产品出口受到了很大的阻碍,各国对印度频频实施反补贴反倾销调查,进入印度的外企也以受到限制为理由,纷纷向关贸组织申诉,而在处理这一第列贸易纠纷的往往是印度一方。
印度经济学家辛格经历了这一阶段,他说:“印度是从拉奥政府起才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从1992年我们开始加紧了世界的步伐,我们能够感受到这种变化带来的好处。”
根据中国签订的入世议定书,国务院法治办初步统计出国务院及其下属各组成部门拟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共148件,拟废止的共有571件。至于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及常委员虽已按入世原则修改了《海关法》、《著作权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但这还只不过是一个开始。盼了15年,入世的梦我们圆了,今后,我们要做的是怎么样将整个经济体系,整个法律体系与国际规则相接合,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因为这是我们国家对世界做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