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旧时民谣如是说。现代法治社会,放弃社会责任的官员,决不是“回家卖红薯”可以免去责任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和行政机关,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滥用权力,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失职行为,后果严重者就会构成犯罪。
1999年11月4日下午六时左右,重庆綦江县彩虹桥突然倒塌,造成40人死亡,十余人受伤。该县原县长林世元,身为主要领导,明知这座桥未竣工验收,系违规投入使用,特别是当桥发生巨大异常响声后,在未查清情况下,即轻信有关人员可以继续使用的表态,草率决定继续上人通行。法庭认为,林世元不履行和不正当履行职责,对彩虹桥坍塌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己构成玩忽职守罪。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台附近海域发生“大舜”轮倾覆事件,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事故发生后,失事原因迅速被查清,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包括“大舜”轮所属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山东航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烟大公司董事长王兴业,山东省烟台海监局局长、党委书记王炳江等。此外,山东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寓群、交通部分管全国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长洪善祥、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等也受到政纪处分。
2000年12月25日夜9时许,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地下二层着起大火,大火烧至当晚10时57分,309人在这次特大火灾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案件调查,在对刑事犯罪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的同时,对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立案侦查。截止目前,己有5名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法律判处有期徒刑。其他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正在抓办理。
2000年8月4日14时45分,继“3-11”、“6-3”两次重大爆炸事故后,江西省萍乡市又发生重大烟花爆片竹药料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3幛五层楼房1幛全部垮塌、2幢严重受损。一系列事故发生后。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萍乡市副市长肖伏芝、桑吉华、上栗县县长、县委副书记王龙章等被分别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这一系列事故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都没有履行或没有恰当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就是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渎职罪。
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采访中,我们了解到,所谓渎职,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了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渎职犯罪有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以主动作为为特征滥用职权罪,另一种则相反,是以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为牲的玩忽职守罪。简单地说,前者就是做了不该做的事,而后者是该做的没做。以上一系列“稀里糊涂”吃了官司的官员就符合后者的情形。
如果这些官员不是负有重大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他们就是在家里坐上一辈子,也未可厚非。但是,正是他们的职务决定了他们必须也是应该履行的职务给予的职责,不做,就是违法,就是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做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检察机关去年加强了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全年立案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930件,比去年增加45%,共中属于刑法新立罪名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等渎职类案件3360件。今年,检察机关还将继续加大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力度。
尽管如此,因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恶性案件仍屡屡发生。今年月21日凌晨零时40分左右,陕西省韩城下峪口媒矿一个无证非法小矿进又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正在井下作业的52名矿工中,48人丧生。
朱镕基总理曾就江西小学爆炸案向中外记者表示,对于此类事故,一定要将县长、乡长、镇长立即撤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省长也要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也是高效的法治化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从这些现实的例子不难看出,渎职、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而且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损失。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滥用权力是犯罪,不履行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