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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长期奉行的政策。随着民主的加强,法制的分会,特别是依法治国方针的确定,很多学者对这项政策提出了质疑,司法实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改革举措,比如武汉市公安局在预审室取消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横幅,北京市铁路看守所还换上了山水画。

  之所以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提法存在问题,首先它在我国的刑事法制上没有得到确认。1996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了罪型法定和罪刑相均衡是我们国家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刑法相均衡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要和犯罪的罪行和行为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实际上我们不是对犯罪人的交代不交代进行惩罚,交代或不交代不是衡量罪行的标准。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字应从两部分来理解。有人主张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应从严。
 
  坦白从宽是有道理的,我国现在的刑法思想不是简单的报复性,主要是教育性,着眼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既然是坦白了,如实交代了罪行,甚至检举揭发他人,说明嫌疑人有认罪悔改的表现,对自己所犯罪行为有所认识,主观恶性小了,改造的难度小了,也应该相应判轻一点。不过表述就准确,坦白可以从宽,但不是应该从宽。

  而抗拒从严和我们现在说的沉默权是相抵触的。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沉默权这一制度,相反《刑事诉讼法》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在法律规定上,与沉默权的规定是不一致。

  1998年10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在全国人大正在积极的审议当中,公约第14条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个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

  在访谈中,专家还指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本来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政策,但对行政执法人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处以行政处分要以查明事实为前提,查明事实的惟一途径是收集政据,同时也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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