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国际上一直是争议颇多的话题,一方面,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统计,全世界每年执行的安乐死超过2000例,而另一方面,出于对其滥用的担心,安乐死超在全球范围内一直都没有取得合法地位。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 以46票对28票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而在2000年底,议会下院 就己通过了该法案。在女王贝娅丽克斯履行过形式上的批准手续后,安尔死的合法化在荷兰就走完了最后一步,这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世界的瞩目。而它所引发的争论还远未平息。
可以说,自从安乐死的概念提出之后,世界范围内对它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安尔死的倡导者认为,许多垂死的病人正在日复一日地忍受着痛苦的煎熬,而又看不到治愈的希望。他们既无生之快乐,又难有死之尊严,有的甚至会给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及经济上的负担,那何不给他们一个安详的解脱呢?
但极力反对安乐死的人士认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它会成为横亘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固然可以助人解脱痛苦,但用得不好,就很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的借口,甚至被某些不法分子滥用,使安乐死变成合法的谋杀。特别是在一些缺医少药、无钱治病的困境,很多人就更不由得担心,安乐死一旦合法化,自己不仅会因为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被医生宣判死刑呢?
正是出于对上述情况的恐惧,在本次荷兰立法之前,世界各国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努力都没有成功。例如早在1996年7月,澳大利亚的北部省就曾通过法案,允许医务人员协议病人自杀,但次年3月,就被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给否决了。1997年11月,美国俄勒岗州也曾允许执行安乐死,但美国众议院在几个月以后便以271票对156票通过了反安乐死法案,从而宣告了这部安乐死法案的死刑。
但是,并不是说不给予合法地位的安乐死问题就会烟消云散。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安乐死正以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着。就是在美国,近几年来有案可查的安乐死病例就不下百起。一个据说执行过130起安乐死,号称“死亡医生”的凯佛基安更是干脆把自己结束病人生命的全过程给拍下来,然后还送到著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60分钟》栏目,向全美播放。
这当然引发了轩然大波,己经注意他很久、正苦于抓不着他杀人证据的执法机构当即将他送上法庭。
误杀罪名成立,判刑15年,岂佛基安锒铛入狱,但他所揭示的客观现实让人震惊也引人深思,对于客观上广泛存在的安乐死,是不是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规范呢?
在荷兰,这种呼声犹为强烈。一则荷兰是一个以宽容和开放著称的国度,在民意测验中,近90%的民众认同安乐死;二则根据荷兰国家公诉人与皇家医学院在1993年达成的协议,如果按照一定的准则行事,那么参加安乐死的医生将不会以谋钉罪起诉,而在这一默许的态度下,到1999年止,荷兰公开的安乐死己达2116例;三则荷兰己迈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20%,由于该国的高福利的国策,人人都享有全面、免费的医疗保障,不用担心患病的老年人无力支付医药费等问题。正是这种种因素,荷兰议会上、下二院经过长达10年的争论,终于给了安乐死以准生证。这部称得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案借鉴了各国的法律实践,对执行安乐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
(一)病人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
(二)主治医生确诊前必须征求过至少一位以上该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完全自愿接受安乐死;
该项法案的通过实施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面反响非常强烈。有激烈反对的,如梵蒂风,他们认为这是“人类试图纠正上帝,上帝生命赋予者的地位。”有欢欣鼓舞的,像澳大利亚就有医生准备把他的病人带到荷兰来一次“死亡之旅”。当然绝大多数国家还是在观望,像法国国家医疗准则委员会在不久前颂的安乐死的研究报告中虽然指出,特殊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但他们仍然认为安尔死是非法行为,而象瑞士、哥伦比亚、比利时等己经默许安乐死的国家,也正在考虑将安乐死合法化。比利时甚至己将法案提交给了议会辩论。而我国法律专家则认为,虽然医学界有许多专家从解除病人痛苦的角度支持安乐死,但从我国的医疗水平、经济条件及至执法、守法环境来看,怎样避免安乐死的滥用仍是立法上难以解决的难题。安乐死在荷兰合法化之后,他们的执行情况应该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因此,不仅比利时人正在关注荷兰-安尔死在那里是否能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