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当法官吗?那本科文凭可就是最起码的条件了,因为2001年的6月30日,全国人大对己实施了5年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正。其中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笠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的人。而且在这个基础上,还得参加全国司法官统考合格后,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这个全国统考是在司法部组织的原律师统考的基础上,合并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而成。己经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也别觉得就没事了,两部法律都规定,没达到这个尺度的现任法官和检查官要“回炉”接受培训。法律业界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世界各国任用制度接轨的重要举措。那其它国家对法官任职资格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首先来看看初任法官的方面,起码的条件有以下几条:
(一)国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要求担任法官的人必须是本国公民;墨西哥严格规定为必须在墨西哥出生的墨西哥人。
(二)年龄:比利时、墨西哥规定,年龄须在30岁以上;委内瑞拉为25岁以上;巴西规定为23岁以上。有些国家虽然没有任务明确的年龄规定,但根据其他条件可以推算出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如美国规定,担任法官需从事律师工作6年;新加坡、英国、印度等国家规定担任法官需有从事7年律师的资历,据此推算,这些国家初任法官的年龄起码都在30岁以上。
(三)学历:一般要求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有的国家要求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美国则要求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法学院还要学习3年,修满学分,获得“法律职业博士”学位。
(四)经历:许多国家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当过律师,如委内瑞拉、巴西要求担任律师3年、美国规定担任律师6年,英国、新加坡、印度规定担任律师7年,墨西哥规定具有5年司法实践经验,比利时规定从事过5年以上律师或检察官或者其它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品德:泰国规定品行要端正;巴西规定要历史清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委内瑞拉规定法官行为一贯清白;法国规定法官品行良好,正确对待法定兵役。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除对初任法官资格作出规定外,还对上级法院法官的资格规定了其他特定的条件,主要是资历,也有的有年龄规定;如英国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需要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格或担任初任法官7年,而且年龄在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的法官需要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资历。日本规定高等裁判所长-即高等法院院长和法官、需担任过10年以上的助理法官、检查官、律师等职务。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的法官应当是见识高、有法律素养、40岁以上的人担任。委内瑞拉规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是一个法学家,年龄在30岁以上。新加坡规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0至20年的律师或法官经历。
法律常被称作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最后的堤坝是否够高,在很在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是否胜任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司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也就必须通过多种不同的方法来考核,这里面也存在同国际接轨的问题。当然说起同国际接轨不存在全球完全划一的情况。就是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也还有种种不同。整体来说,世界法律框架通常分为两个体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中国等等;另一块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并不大。通常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个要做法官的人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考试和专门的大学后培训。然后到某个基层法院开始他的司法职业生涯。干得好,才可能升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看出,这是个官僚制色彩很浓的管理制度。它讲究的是进门难考核严。例如在日本,每年有大量法学院的学生和有头法律人士参加法曹考试,也就是司法官的统考。而每次只有百分之三的幸运儿通过,获得法曹资格。通过考试者还要经过实务界主导的统一司法研修,才能最终取得进行司法三司的资格。以后可以在法官、检察官缺位的时候补充进去,成为新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据统计,在日本一个大学生要成为法官平均要用8年的时间。而他们一旦被判处刑或受过弹劾、法院罢免裁判,那多年的努力也因此就毁于旦,会立即被开除法官队伍。
大陆法系的其它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和德国对法官规定了超过300条的行为守则,囊括品行、人际交往、金钱往来投资等等方面,甚至详细到法官每收到20美元以上的礼物都要报告、同什么人一起在外就餐也要记录等等。委内瑞拉也有规定,现役军人、宗教神父、政党领导人都不能成为法官,而有刑事前科或曾被法院判刑,或被专
门纪律机关认定有不端行为者,曾有损害职业尊严的行为,或公众认为不配法官的人也都会被拒之门外。
至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与大陆法系很不一样。这里的法官选任可以说是一种精英制即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查官中选任法官。这样,法官就不是个人在职业生涯开始时就从事的行业。或者可以这么说,与其说法官是与律师及检察官不同的行业,不如说它是律师及检查官生涯的顶峰。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享有极高的荣誉和极大的权力,所有这些,都是与这种独特的选任方式密切相关的。美国的法官征选 制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的征选,第一是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方式,第二是各州法院法官的产生。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任命的;但是州法官既可能是选举的,也可能是任命的,这取决于各州宪法或法律的规定。
在美国“现任法官”是通行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主、共和两党至少在理论上都保证要支持现任法官而无论其政治取向如何,以保证法官的公正性。如果采取任命制的话,各州通常根据地方长官的挑选并经州议会上院确认后,任命法官。而联邦一级的所有法官或大法官侯选人都是由总统提名。获得担名者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有着一少于10丰富经验的律师、法官或行政管理官员。非法律工作者被提名的机会几乎没有。在获得地后,美国律师公会的联邦司法委员的15名成员要对所有被提名担任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人员素质进行评估,并做出评价,是非常合格、合格还是不合格。总统绝不会提名“不合格”的候选人。不过,在过五关斩六将最终获得参议院以2/3多数票通过后,这些大法官的地位就十分稳固了。
在美国,法官只要“品行良好”均可以续职。大多数州一级的法官是根据司法会议的决定才能被免职。联邦一级的法官只能在众议院简单多数票决定进行弹劾后,并经参议院2/3多数标认定其有罪,才能被罢免。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的法官不会被革职,只受制于一个由12名巡回上诉法官组成的司法理事会所规定的惩戒程序。这一点加上宪法上有关禁止减薪的规定,强有力地保证了法官在判案时不会受到恐吓或其它势力的左右。
由此可见,国外许多国家一方面通过实行法官精英化,提升法官的社会地位,树立法官的社会权威,进而确保法院判决为当事人所信服。而在另一方面,在强调独立性的同时,也不放松对法官的监督。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尚欠缺法官惩戒弹劾制与法官身份保障制即一方面赋予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让法官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种社会荣誉,一种超越于金钱,能够满足受职者内心的成就感与价值感:另一方面,这样一个职业应当是一份稳定的、待遇相对较高的工作:身份的解作当然也必肱经过特殊的程序,通过对征戒的慎用表明对法官一职的重视。而这在今后无疑将会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