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早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法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正当防卫观点古己有之。在古代印度、希腊、罗马的法典中,就有对自己生命、财产、名誉的不法侵害进行反抗不为罪的规定。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法律》规定:“立子奸母:见,乃杀之。”还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实格杀之,无罪。”但是,古代这些法规还没有明确为“正当防卫”的表述。
在近代刑法史上,最早规定并明确概括为“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产生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规定:“防卫他人对自己或他人生命而杀人行为时不为罪“(第六条)。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均以此为蓝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科学的完善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