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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暴重在立法

 

  一个个惨痛的案件告诉我们,再也不能让家庭暴力这个阳光下的罪恶隐藏在“家”这扇门后逃避法律在制裁和正义的审判。


   近年来,家庭暴力己经不再是少数研究者关心的话题,它己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反对家庭的呼声越来越高。“禁止家庭暴力”也第一次出现在我们的法律中。但是,家庭暴力的取证难、鉴定难、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立法者。

  200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第一次将反对家庭暴力写入法律,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根据司法解释的定义,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司法解释中还强调,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等。

  实际上,虽然原来的法律中没有“反对家庭暴力”这样的字眼,但是从立法精神来说,也一直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我国《宪法》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至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全国己经有3个省和11个市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罅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预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目前,湖南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均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定。

  可以说,从原则性的规定“禁止家庭成员互相虐待”到明确反对家庭暴力,是立法上一个本质的转变。这个转变说明,我们己经意识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己经不仅仅呼吁一下就能解决的,我们需要一整套的制度来与之配套,让施暴者在社会网络监控下,收敛自己的行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黄景均主任提出了一项议案,要求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他对记者说:“为什么当前需要急迫地制定一部反对家庭暴力法呢?在中国二亿七千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个30%是个什么含议,就是我们中国将近八千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所以我们应该有部法律来制止、来预防、来惩罚施暴者。这个法律我们构思也比较简单,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要界定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这个家庭暴力和一般的社会暴力到底区别在什么地方;第二个主面就是出殃家庭暴力以后,由哪个部门去管;第三个就是对施暴者应该处以什么样的法律处分。”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带有一定隐私性的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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