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社会重视家庭暴力问题,通过各种手段,形成社会共识,谴责和制裁家庭暴力,包括对孩子的暴力。
湖南省一位结婚20多年,经常被丈夫殴打、侮辱的妇女,致轻微伤以上的34次,其中有住院伤情记录的16次,致使她2根肋骨骨折,脑震荡,双眼视力严重受挫。而且精神恍惚,萎靡不振。她忍无可忍把丈夫告上法庭。法院竟认为这种暴行属偶尔发生,而且说是事出有因,因此不构成虐待罪。
如果作为主持我、仪表国家执法的法院,对于妇女遭受如此暴虐的欺辱,可以认为是家庭内部琐事,把置人生死于度外的暴行看成是家庭纠纷,是妇女自己招惹的,没有起码的是非观念和正义感,怎么会谴责和制裁家庭暴力。如果社会缺管性别视角,因袭传统社会妇女是丈夫的私人财产,应该被丈夫“管教”的性别歧视观点,又怎么可能改变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在各种手段中,社会舆论和大众传媒的作用是最直接、受众最多的,可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逐渐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的频率和强度。
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基本权利,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态度也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想根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不可小看对孩子的暴力。近年来我们时常会听到所孩子打死打残的惨痛故事,对孩子施加暴力,无异于培养新的施暴者和“暴力爱好者”。因为从心理学角度看,一种经常发生的行为方式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2.加强女性保护自己的人权,尊严的意识,绝不宽容对自己施暴。
“人必先自助,而后人助之”,如果女性自己没有保护自己的人权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意识,别人也爱莫能助。长春曾经发生过一起女性被男朋友殴打并脱光衣服示众的事,本来应该按侮辱罪处理他,可是该女怀说是自己的情原,不同意处理其男朋友。类似的事还有许多。这种没有原则,放纵罪恶的做法,势必助长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最终害了自己也害了对方。
3.立法制裁施暴行为,可以根据暴力严重情况,采用黄牌警告、罚款、公开曝光的社会管理方式,以及拘留、判刑等为之有效的法律手段,遏制,打击家庭暴力
尽管女性自己可以抵制家庭暴力行为,但是也有不少暴力是女性不能控制的,应该通过立法向全社会公开宣布,家庭暴力如同社会暴力一样不被容许,性质同样恶劣。
美国对于制止家庭暴力十分重视,并且由司法机构直接干预。一个医生告诉我,如果他在医院及咨询的时候,看到或听到家庭暴力的事,有义务报告警察,否 则可以被吊销医生资格。一个中国留学生和怀孕妻子发生纠纷,推搡了她,立即被目睹的邻居电话报告了警察局,警察很快来到他家,他告诉警察他们之间没有发生什么事,他只是推搡了妻子,说着他又表演了一下。可是在美国,推搡一个孕妇就是一件很严重的事了,警察认为他对妻子有暴力倾向,有危险性,于是把他带到警察局,处理结果是:或者拘留15天,或者罚款5000美元。
随着中国文明的发展,制裁家庭暴力的立法必将提上日程。法律可以根据施暴的程度,采用不同的制裁标准。例如初犯和暴力行为轻微的,可以采用“黄牌警告”的方法,让施暴者具有后悔过,予以适当的罚款;对于暴力程度比较严重的,给予公开曝光、拘留10-20天的处罚;对于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上的暴力行为,可以处以1-5年的刑罚。这样的坚决态度下,杜绝或减少家庭暴力是很有希望的。
4. 设立“妇女庇护所”,保护受暴力威胁、有人身危险的女性。
设立保护受害妇女的“妇女庇护所”,可以使正在遭受暴力威胁,有人身危险的女性得于及时保护。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一种保护弱者的方式之一。
比如在英国,它只有5600万人口,却有1039条热线,其中有143条妇女热线,还有覆盖全国的250多个妇女避难所,并且组成网络,关注和帮助所有入住和没有入住避难所,但是正在遭受暴力威胁的受虐妇女和儿童。并且提出法律、政策补充草案,推动国会接受和实施。
韩国妇女组织一直致力于推动关于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不是私人纠纷,而是公众权力范围内的刑事犯罪。韩国1998年7月1日《惩罚性暴力保护受害人法例》与《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人法例》生效,使受害妇女有权利得到帮助,提高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
5.给施暴者开办学习班。
规定对有家庭暴力行为,还不够法律制裁的施暴者强制脱产学生,具结改正,并登记在案予以监督。如果不改,即为破坏婚姻的过错方,不但要受到惩罚,还应该在离婚的财产分害中给受害方补偿和赔偿。
许多女性不敢报案的原因在于怕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离婚没有自己独立的住房,怕继续受骚扰和暴力侵犯。如果可以根据暴力行为的程度,在住房和经济支持方面做出用利于女性的判决,可以大大加强她们摆脱暴力统治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