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有些地方、单位存在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清,工作要求不规范的诸多现象,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只是社会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热情不高,个别单位甚至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热情不高,个别单位甚至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不支持、不配合。这种状态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立法立法直接相关。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反腐贩斗争经验时曾深刻指出,反腐贩“还是法制靠得住些”。要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江苏省无锡市就率先迈出这一步。
无锡市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在2001年8月1日,这个城市颁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这个条例是由2001年5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分28条,详细规定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处理办法。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利用职权非法牟利的案件逐年增多。
从无锡地区来看,自1996年以来,无锡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占等职务犯罪案1085件,涉案人员共1252人,其中特大重案件共927件,占了立案数的94.7%,查办了原无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顾庭纲、原无锡市轻工业局局长杨国钊,原江阴市副市长蒋少军以及原无锡市地质矿产局局长张鹤年4人重大受贿案,自1996年以来,共追缴赃款、脏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达4亿元。
中共无锡市委书记蒋定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锡市委认识到加强干部的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举措,而是事关全局的大事情。所以市委对这个事是高度重视的,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弄展预防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地方政府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在很在程度上要看政府和相关领导的重视程度,而犯罪分子常常以自己的职务为掩护躲避法律的制裁。在较长的时期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是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案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寻求依据,而没有一个专门、具体的预防法律,这直接妨碍了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规定,包括条例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职务犯罪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犯罪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该条例还规定,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了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嗅觉的敏锐程度。
条例实施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取得了重大的成效。首先,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大气候,各单位、各级领导都严格遵照条例规定落实预防工作,并放在首位;另一方面,把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作为常设机构设立在检察院,这样一来,使开展预防工作更加顺利,更加行之有效。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王立人检察长认为无锡市预防工作的大好局面来源于长期经验的积累,他介绍说:“因为我们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们己经在教育预防、项目预防、行业预防、网络预防、个案预防等方面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己经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这次《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颁布实施到小组的建立,进一步巩固完善了这些做法,对我们无锡市进一步形成社会大预防,依法进行预防,走上预防工作法制化的轨道,应该说大进一步。”
立法是实践的反映。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拓进取,探索、积累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经验,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如对策研究、检察建议和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等基本工作方法,系统预防、单位预防和专项预防等形式,构成了较为完善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体系。这些经验和做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地方把预防职务犯罪罪法制化,惩治犯罪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