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络新规定:一条垃圾信息罚款一百
网络账号被盗,接到垃圾邮件的轰炸,电子邮箱被他人公开……,广东省居民如果再遭遇这样的侵扰,可以拨打83110110报案,公安机关将按照广东省最新颁布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对网络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广东省的这项管理规定填补了以往诸多信息系统保护法规中的法律空白。以前的诸多法规往往没有将一些网络犯罪规定为违法行为或没有明确处罚措施,而该“管理规定”中将侵犯公民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都定性为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信息垃圾知多少?
邮件垃圾:打开邮箱,发现有几封未读邮件,其中还有几封特别注明“重要邮件”。赶忙打开“重要邮件”一看,发现竟然全是增长垃圾邮件。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邮箱里常常充斥着商品广告、 网站广告,还有一些无聊搞笑的邮件……更可怕的是,这些邮件当中,有一些还携带着病毒,破坏或改变你计算机的系统。而就在你被骚扰折磨得头疼、满腔愤怒地删除这些垃圾邮件时,真正重要的邮件极其可能被误删。这些垃圾邮件让人恨得牙根痒痒,却无处报复。
短信垃圾:手机短信的铃声响起,仔细一看竟然是那种要求接收者立刻转发给10个朋友的垃圾短信,而且警告说如果你不转发,就会遭到严重的惩罚。真的假的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没办法,只得耐心转发,真是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还有那些黄色短信、一夜情惧乐部、同性恋俱乐部的广告短信,让人看了心里添堵。
电话垃圾: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立刻跑过去接听,没想到听到的却是什么地方的信息台,通过录音提取自动播放的方式给你播放一段巨长的笑话。你不接电话吧,怕耽误了正经事,而接到了这样的垃圾电话,无疑要生一肚子的气。
除了上面的这些“垃圾”以外,还有那顺着门缝塞进来、夹在报纸当中送进来、贴得满大街到处都是、你骑车时扔进你车筐、停车时贴在你车窗上的各种各样的小广告……人们不禁感叹: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可这招人讨厌的信息垃圾也真是无孔不人啊!
信息垃圾有多烦?
在IBM公司工作的王先生说,自己一共有10个邮箱,每周平均收到150封左右包含各种信息的电子邮件,而在这每月大概600封左右的邮件中,能够获得有用信息的邮件不超过5封,真是名副其实的“信息垃圾”。另外一位在某高校任教师的李先生说,他曾经因为一个信箱每天总是收到无数垃圾邮件,最后不得不废弃不用。
在IBM公司工作的王先生说,这些垃圾邮件的形成,是因为我们从前在某个地方注册的时候填写了自己的邮箱地址,可以被别人查到,一些人将其搜集制作成包含上万个甚至千万个邮箱地址的地址包,在网上销售,一些广告商或产品代理商购买后,利用群发软件向人们发送。而个人手机号码又是怎么让一些毫不相干的人知道的呢?中国联通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一些厂家往往采取随机编制的方法来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并没有针对性。另外,也很可能是因为用户在一些展览会、咨询会以及网上无意中间泄露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这些垃圾邮件中,有些会携带病毒,比如会自动修改电脑操作系统的注册表,使用户一打开电脑,浏览器就自动联接到某个网站。王先生说,这些带有病毒的垃圾邮件有些是发邮件者“故意发广告,无意带病毒”,还有些是“伪装成广告,实际是病毒”,但不管怎样,它们对网络的安全性都造成了很大危害。王先生提醒大家,接受邮件时最好用纯文本方式浏览,遇到不熟悉地址的邮件不要看附件,这样可以避免计算机被病毒传染。
虽然对这些信息垃圾十分反感,不过王先生还是饶有兴趣地提到了在这些信息垃圾身上悄悄发生的一点变化:“我发现这些制造信息垃圾的人学聪明了,以前这些广告信息都是直截了当地推销自己的产品,现在都变得比较客气、委婉了。比如会先对你说‘很抱歉打扰您,占用您的宝贵时间’、‘如果您不喜欢,请您删除’,或者只说一大堆祝福的话,最后署名‘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还有假借给你回复信件的口吻……等,真可谓花样繁多,令人又气又笑。”
据了解,在所有的信息垃圾中,人们最痛恨的几类分别是:一、带有病毒的邮件;二、以中奖等名义进行诈骗的骗局广告;三、有关政治、黄色、封建迷信的邮件、短信或电话的连锁邮件、短信。这几种垃圾信息,给人造成的危害最大、带去的骚扰最多。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所一位专家称:信息环境的污染能够通过现代化信息工具传播到世界各地。随着人类社会对信息资源依赖程度逐日增加,信息污染的危害性将日益凸显。
如何看待信息垃圾?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88.7%的人对垃圾邮件的态度是“对其内容不予理睬,直接删除”。
一篇原载于《信息产业报》、名为《生活在信息垃圾之中》的文章被人民网、《经济参考报》、《四川通讯报》、新浪网、搜狐、天极网等很多媒体转载,文章因为涉及到了一个大家都感受到了的话题,所以引起了共鸣。作者董志强这样写道:“垃圾是不可逃避的。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人类每天生产出许多现代垃圾。只不过生活垃圾是实体的形态,信息垃圾是精神垃圾罢了。生活垃圾对人们的生存有副作用,所以我们要处理它们。信息垃圾同样对人们没有好处,最简单一点的就是你得花时间和精力将垃圾信件挑出来,然后删去它。更复杂的是,故意制造的垃圾可能会耗费你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这些浪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效率的损失。
我的朋友曾收到一封邮件,说他中了5000元大奖,要他访问某链接确认。他访问了那链接。结果只见到一幅广告。原来这是一场骗局,那个发信的人将自己申请的广告链接发给别人,并谎称对方获奖需要确认,以此增加访问量赚取收入——真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是苦了受骗人,既空欢喜一场又多付了上网费,赔了夫人又折兵。信息垃圾决非只出现在邮件中。信息社会的信息垃圾几乎无处不在。电脑排版技术使得出版业大大发展,于是各种文字垃圾遍地开花;刚刚还说无纸办公节约了纸张,马上又遇见报刊杂志不断扩版,凭空又多出垃圾来;一条消息,常常是网络登录后电视又来播放,电视播放了报刊来刊载,报刊刊载了网络再转载,无止无休。
我们倡导人们应该有环保意识,不要乱扔垃圾。其实在信息的载体上我们也应有‘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媒体的干净。比如在网络上,自觉遵守网络公众道德。
想没想过我们为什么生活得比过去疲惫?那是因为我们比过去面临更多的信息污染——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以来,我们每个人制造的信息垃圾量足以超出了以往所有学者们制造的文字总和。信息垃圾何以盛行?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制造信息的低廉成本。现实生活的反垃圾制度也可以移植到信息垃圾治理上来。比如,通过对人们的道德教育、建立信息认证机制、建立反对信息垃圾的法规等。我们需要一个清洁的地球,我们也需要一个清洁的网络。”《解放军报》曾发表一篇名为《突破“信息垃圾”的重围》的文章,作者唐明指出:“信息垃圾和生活垃圾一样,无处不有,无孔不入,导致了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的恶化,不断地干扰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
早在1995年,这种‘高级垃圾’就引起各国计算机专家和信息界的关注,一项旨在消除计算机垃圾和清理磁盘的活动就积极展开。可是,效果并不理想。加之计算机、通信卫星、声像技术融为一体的多媒体技术铺天盖地向现代人倾泻下来,许多为因此患上了‘信息污染结合症’。
据《网络问题报告》一书披露,美国一项最新研究显示,企业员工平均每天要用一个多小时收阅电子邮件,而其中有34%的邮件是重复信息、各种笑话等无聊内容,不但对员工做好作没有任何帮助,而且占用大量时间,影响工作。在我国,许多人的电子邮箱、手机、呼机也经常接到莫名其妙的信息,与自己毫无关系,又不得不进行处理,简直不胜其烦。更有甚者,有些‘信息垃圾’其实就是‘网毒’,如宣传暴力、迷信的电子游戏,充满污言秽语的‘聊天室’,难怪有人称之为‘电子海洛因’或‘网上陷阱’。
如果说,生活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那么,‘信息垃圾’放在哪里都是公害,不可能是资源。与生活垃圾的龌龊不同,信息垃圾产生在飘香展艳的浓情幻境中,一沾上就难以摆脱毒瘾。一些人违法犯罪,就与陷入信息垃圾的重围无法自拔有关。”
如何对付信息垃圾?
广东明确规定对发垃圾信息者罚款,应当是整治垃圾邮件最有力的做法,从技术上说,网上110和网络警察完全有能力侦查到发件人。在国外,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会受到严厉的谴责,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经出台了专门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法规,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对允许发送垃圾邮件的SMTP服务器提供者也要进行惩罚。
至于如何屏蔽手机垃圾信息,中国移动的短信中心表示,手机对手机之间的短消息收发,由于没有拒绝短消息的功能,目前还很难从技术上对垃圾信息进行过滤。
技术上无可作为,从法律角度又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法学专家指出:手机垃圾短信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予以惩处,但如果存在个别人有针对性的短信骚扰,达到一定程度,可视为侵权行为,受害者可根据其情节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部门反映。鞍山男青年王某就曾因用手机多次向女青年张某发送黄色短信息,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警告。
为了对抗各种电脑病毒,防毒软件业制造商分别在新产品中,加入了许多针对聊天信息、垃圾电子邮件病毒防护的功能。据报道,美国政府专门拨款近8000万美元,实施解决“信息垃圾”的专题研究计划。瑞士一家公司研制出一种智能办公电话,只要事先编好程序,便会对那些随意打来的电话和传真予以婉拒。
面对越来越泛滥成灾的“信息垃圾”,人们必须学会处理这些东西的基本功。
简单一些的处理方法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将一些无用的商品广告、培训班通知等,不要拆件就统统丢入废纸堆。如果单位有多台传真机,最好只将其中一两台的号码对社会公布,其余的主要用于正常的熟悉的业务客户往来,这样可以减少部分通过传真发来的信息垃圾。有条件单位,还可以安装带有“来电显示”功能的电话号码,这样你可以酌情考虑是否需要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