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7日下午,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检察长金兆铭签发逮捕令,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对“黑哨”龚建平依法批准逮捕。
龚建平涉嫌企业人员受贿案是由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向公安部举报而案发的。3月15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将此举报线索指定移交北京市公安局管辖后,由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区分区立案侦查。3月16日凌晨1时,龚建平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向宣武区检察院正式提请批准逮捕龚建平。
金光铭介绍说,宣武区检察院对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龚建平的有关卷宗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在案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逮捕必要,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龚建平依法作出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提主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龚建平涉嫌犯罪的两笔事实是:一、2001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声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赛裁判任务,这场比赛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和天津立飞队,当天龚建平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二、2001年7月7日,龚建平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足球甲B联B联赛裁判任务,对阵双方是浙江绿城队、厦门红狮队,龚建平在杭州西子宾馆,收受绿城俱尔部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
犯罪嫌疑人龚建平的其他犯罪事实,尚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金兆铭说,寻犯罪嫌疑人龚建平,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到今天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批准,都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的。对其批准逮捕后,将由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在法定期限内继续侦查,直至全案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规档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们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们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