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对“黑哨”龚建平依法批准逮捕,这标志着全国首例“黑哨”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备受社会关注的司法介入打击足球“黑哨”问题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今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处理足球“黑哨”问题。龚建平案件的批准逮捕,正是“依法正确处理”原则的鲜明体现。
我们注意到,对龚建平案件的处理,都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的。从实体法上讲,宣武区检察院是根据高检院“2.25”通知要求,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龚建平的。
就程序上而言,从3月15日龚建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3月16日凌晨1时被刑事拘留,再到4月12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正式提请批准逮捕龚建平,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根据龚建平的作案情况,其确属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将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而龚建平的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是二十八天,符合法定的时间。宣武区检察院在4月17日批准逮捕龚建平,所有审查时间为六天,也符合《刑事诉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从逮捕的条件来说,龚建平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也足够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沿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乐队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有头法律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况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而没有必要是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犯罪事实己查清”,也不是数个犯罪行为的全部。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龚建平涉嫌犯罪的两笔事实己经查清,即使龚建平的其他犯罪事实尚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检察机头也可以依据己查清的两笔事实,依法批准逮捕龚建平。而且这两笔事实,足以使龚建平面临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到徒刑以上的刑罚。
所以说,龚建平被立案侦查、被刑事拘留、被 批准逮捕,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的,每个五一节都体现了法治的精神。而且,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允许龚建平委托的律师在其羁押其间与其会见,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表明了我国法律维护权益的原则,这当然也是法律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