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个别地方,审判独立经常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干扰。狃的一个条子,重罪可能轻判,当然也有一些积压了许多年的案子,经过领导的干预,很快就能够迎刃而解,那么行政到底应不应该干预司法呢?就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大学的陈端宏教授。
记者:我们知道,在不同的案件中,行政干预司法它的原因可能是不同的,我想请问陈教授究竟有哪些原因会促使行政去干预司法呢?
陈教授:通过一种经验性的归纳,我想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一个就是这个案件如果涉及到官场人物,那么可能上边的干预和外机关的干预就多一些。
第二是直接涉及到政府的案件,比如说,政府作被告,那么这种干预,说句实在话,不干预是例外。干预可能是通例;第三可能是所谓社会影响大的一些案件。因为我们现在试卷司法,是一个误识,成熟的认识,就是用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来评判一个案件。司法本身它是一个通过法律的过程,它应该确定的是案件本身的公正性。因为你如果考虑到社会效果、考虑到它的政治影响来说,这方面判断,当然行政首长比法院更有判断力,所以佻接受他的指示也好,或者他的某种正式或非正式影响,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这是一个误识。再有一个情况就是法院受到干预,就是人情问题,可能政府里面有人和这个涉宁人有些人情关系,这是一种现在法律上明确排除的,属于影响法官要能会偏私的一种情况。
记者:但我们也注意到,有些时候,行政干预司法或许不是恶意的,比如说,有的领导注意到当地一些民愤很大的案件,于是就给法院打了一个电话,提醒他们注意,您觉得这样的例子,算不算行政干预司法呢?
陈教授:这怎么不算,我不赞成提倡个案司法和民意的关联,我们现在总是强调顺从民意,这好像是民主的一个基本要求一样,但是司法和民主是必须保持距离的,特别是和这种不定型化的民意,民意体现为法律可以,这是一种定型化的法律。这种不定型化的,所谓民愤很大也可能老百姓说这是个好官,是个好人,来求情,这不应该来影响司法,如果你把民意和司法联系起来,司法就变成了象那个水车一样。,就是被民意的激流推着转。
记者:我想请陈教授谈一谈司法独立,它对于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到底意味着什么?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没有司法独立,我们的社会发展会遭遇到什么样的障碍?
陈教授:应该说,司法独立 是法治国家 一个前提,所谓法治当然有很多定义,我们可以做一个最初步的理解。法治是什么?就是按照既定的规则活动的一种秩序模式,那么法院就是负责解释、适用这些规则的,这些规则本身是事先确定的。
记者:国外对待行政干预司法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态度?和中国情况对比是怎么样的呢?
陈教授:在国外,如果是公务员个人去干预司法的话,应该说这是一个丑闻,是个政治丑闻,如果是一个机构去干预司法,那可能就构成了宪政危机。所以,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者丰在,在国外就是媒体,媒体的力量比什么都大。把你弄成丑闻,你受不了。而在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说,我们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有明文的授权,哪 一个其他机关的首长去干预司法活动,这个没有。甚至我们从相反角度,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从宪法上来讲,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够去干预司法,这是宪法的明文规定。
记者:司法独立确实在我国目前是一个较紧迫的问题,但是实现司法独立既需要制度的建立,也需要观念的转变,最后能不能请陈教授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我们的公务人员提出建议。
陈教授:我想,公务员应设想自己是一个公民这样更好,探讨国家的某种组织、制度原则的时候,我们公务员更多地应该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公民。一个普通公民,而不要想象自己是手中拥有权力的特权阶层的一个成员。你如果以一个普通公民的心理对待宪法的一个原则,可能更好一些。
审判独立是宪法赋予法院的一项权力,而司法独立呢,它也许是审判独立后面涵义更为深刻的问题,要达到法治国家的理想,要顺应世界的趋势,也许司法独立是我们不得不走的一步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