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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出台与修改

  专利法的出台可以说完全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建国一直到80年代初,中国一直都没有建立专利制度。主要原因是,当时人们认专利具有垄断性,强调的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独自拥有,这只能存在于私有制社会,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0年6月,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后,专利法才被提上议事日程。1984年3月21日,六届二次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利法,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以博采众长、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为原则的第一部专利法,起点高、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点,在国际社会中也备受赞扬。不过由于当时的认识水平所限,专利法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例如专利保护期限过短,重行政、轻司法等等。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飞速增长,这些问题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在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再次进行修改,第一次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15年延长到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至10年;三是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展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需得到专利人同意,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经过修改之后的专利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专利法制建设方面,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达到20余件。广东等8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相继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体系到这时基本建立。但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依旧没能解决重行政、轻司法这一个关键问题,专利申请人如果对国家专利局的复审意见不满,还不能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去解决。而自上一个世纪九十年以来,在国际贸易中,专利和其他许可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有形贸易;我国已经“入世”为了与国际接轨,也为了使我国的《专利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再次修改《专利法》。

  这次修改案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成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与此相适应,取消了专利权依据单位的性质分为持有和所有以及持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限制。另外,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对国家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对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所做决定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扩大了司法审查范围,这也是专利法的重大变化之一。

  变化之三是专利权人或利害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实施或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就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并适合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条款。那么,新专利法加强司法介入有何意义呢?首先,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也提供司法复审的机会,二是专利权人如主张侵权人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但不能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新专利法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接轨,另一方面是因为经过10年来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的水平不断提高,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审判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已具备了为专利制度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新专利法的实施,说明专利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人民法院,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也与专利法基本上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这一特性相符合。加强对专利制度的司法介入,可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从专利法的出台与两次修订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立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公众意见较多的问题,例如个别案件审限较长,个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素质较差,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了清理了防范,通过法律手段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监督,从而实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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