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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当事人八大误区
[ 刘振厚 邢永军 ]

  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是申请执行人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实现自身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制裁的重要途径。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原因,常常陷入不应有的误区,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被执行人也以此为由替自己开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亟需当事人改变认识,走出误区。

误区一:法律文书已生效,随时均可申请执行。这是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最普遍的原因。《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误区二:只有法院的判决书才能申请执行。这是不少申请执行人极易陷入的、较为普遍的第二个误区。实际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第218条的规定,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误区三:只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才可以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并非指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还规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误区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无须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法院将同样依照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不予执行。

误区五:案件只要一申诉,执行就得中止。这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最为常见的借口。其实,这种借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一句话,申诉不影响执行。

误区六:法院只能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不能执行其对别人享有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依法通知后,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误区七:只要被执行人不到场,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其财产。很多被执行人认为,我"惹"不起法院,但我"躲"得起,查封、扣押财产,我就是不去,法院也没办法。实际上,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误区八:一旦被法院拘留,就可以免除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这一点,主要是当事人受民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说法的影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拘留只不过是对执行义务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是免除被执行人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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