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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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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歌也有著作权

  麦从贵、胡光祝两个状告去南音像出版社、云南广播电视公司出售侵权《云南山歌》VCD光盘,侵犯了二人的著作权案。近日,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云南音像出版社 及云南广播电视公司立即停止出售《云南山歌》VCD光碟,销毁未出售的《云南山歌》VCD光碟,并向麦、胡二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后,云南音像出版社、云南广播电视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武定山歌》的音乐和歌词在当地流传己久、麦、胡二人不享受山歌的著作权。而麦、胡二人己经制作录音带出售,应当认定其作品己经发表。使用己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只存在支付报酬的问题,不存在侵犯著作权。

  昆明市中院经审后认为,流付于武定县的山歌、歌词和曲调随时都在变化,麦、胡二人经过搜集、整理、配器和演唱,以艺术加工的方式将没有任何载体的、零散的山歌,用磁带这种载体固定下来,这一过程是注入了智慧劳动的,麦、胡二人享受《武定山歌》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录像帛作菱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不论《武定山歌》是否 发表,上诉人在将它制作成VCD光碟之前,都应取得麦、胡二人许可,其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武定山歌》菱权的侵犯。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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