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关于我们过往期刊
最新期刊
2013年第一期
立法动态 | 本刊特稿 | 法案评说 | 法治观点 | 法治广角 | 法治论坛 | 法治前沿 | 反腐倡廉
首案报道 | 执法先锋 | 执法聚焦 | 举案说法 | 法治频道 | 企业维权 | 人物访谈 | 海外法治
·法治维权·
石家庄桥西区孔寨村违规建房...
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县...
陈国旗起诉安新县国土资源局...
农民企业家起诉安新县国土资...
朱新虹走上维权之路
三河市法院不立案裁定被撤销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理论思考
[ 王蕴波 景宏军 ]

  众所周知,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而以个人所得税 为代表的所得税种只起一种辅助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当前收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相当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分配秩序混乱,收入差距扩大,个人收入分配的隐性化、多元化,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尚未得到有力保障,所以,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法》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要求越来越急迫,对该法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个人所得税有两大功能,一是为国家聚财,二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这两种功能相互影响,并行不悖。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料显示,人均GDP处于350美元到1700美元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1%。我国1994年至1996年人均GDP处于350美元到1700美元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1%。我国1994年至1996年人均GDP分别为447美元、550美元和680美元(按当年末汇率计算),而同期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0.15%、0.22%和0.28%,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比重8至14倍,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在为国聚财方面的功能需大力加强。

  在调节个人收方面,近几年,我国个人收差距拉大,按照国际惯例测算,1999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9,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水平,而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分配的主要手段,其功能欠缺可见一斑。

  我国己经加入世贸组织(WTO),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将逐渐融为一体,反映在经济基础的税制、税法上必然是出现趋同化的倾向,我们现行的税制、税法就存在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遵循共同游戏规则的问题,由此看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要贯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制,改进和强化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体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建立 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更加有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的指导思想。其具体改革思路如下:
 
  (一)选择合适的税制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模式共有三种,每种模式的做法如下:(1)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 人在一定时期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的各项减免项目,就其余额进行征收。其特点是不分收入来源,也不分收入类别,统一费用扣除,汇总课征,一般以一年为一个纳税周期。(2)分项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扣除的方式。(3)混保所得税制。对该种税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税帛的重叠,具体地说,实行源泉扣缴,然后再综合全年的各项所得,按累进税率再次计算并课征附加税。另一种解释为先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项目分类计算征收,而对另外一些项目合并,用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并无明显的优劣之分,一般来说,选择何种模式取决于以下几个主要因素:(1)居民收分配方式和收水平。当大多数人的收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水平较低时,没有必要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当居民收来源多元化而且收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徇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2)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取向。一般来说,综合所得税制刊登运用累进税率调节收,而分类所得税制因分别计税,累进税率往往流于形式,因而适合运用比例税率。所以,当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方要在于调节高收者的收,或当社会分配出现比较严重的分配不公时,需要个人所得税有较高程序的累进性,因而适合采用综合所得税制。(3)税 收征管水平及公民的纳税意识。因分类所得税大多采用源泉扣缴,故相对而方比较容易控制税源,当一国税收征管水平低且公民纳税意识差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有得于保证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征税模式,笔者认为,改变现行的对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的模式,衽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是符合国情的明智的发展方向。在具体做法上,可以选择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计算简便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为分项;将个人经常发生收列入综合征收项目,而奖他收入列为分类征收项目中。同时还要考虑税收公平原则,考虑该项所得占全部收入的比重。

  (二)弥补税法设计上的漏没

  1、扩大纳税所得的范围

  税法应改变现在这种以正列举的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代之以反列举的方式,即只规定不须纳税的项目,凡是税法没有规定不必纳税的收入,都 是应纳税的收入,。这样可避免现行制度无法包括所有收入,而用“其他”这一不明确的缺陷。

  2、优化税率结构

  可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分别申请,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生产率。目前,应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但是,对未实现的资本利得不应征税,以鼓励酱利得再投资,虽然这样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符合效率优先原则。多高的税率比较合适?改革的思路是:降低起始税率,由现在的5%下调,扩大级差,最高这际税率可比现在的45%略有提高,主要是要对过分畸高收入课以重税。规定较低起始税率的目的是要配之以较低的费用扣除标准(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很低,随 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收入的增 加,还可略为提高),使大部分公民都成为真正的纳税人。其意义不在税收本身,而在于使大多数公民切身感受到自己是纳税义务人,从而促进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

  不论怎样的税收制度和规定,最终不要依靠纳税人自觉纳税及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才能取得成效。我国目前偷税情况较为普遍和严重,原因是执法不来和税收收罚则太轻。因此,应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要修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条文,加重税收罚慢,大幅度提高逃税成本,对于不自觉申请或由于不如实申报千成偷税行为的,衽重罚,对源朱扣缴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如果支付单位不如实申报并如实扣缴,甚至有意协助个人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税务部门应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支付所得的单位实行经济制裁,并把这种行为与一些诸如提职、加薪、晋升职称联系起来;最后,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 义务深入人心,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一种良好的纳税氛围。


  〔作者简介〕:

   王蕴波: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系教师,致力于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制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景宏军: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老师,长期从事财政、税务的理论与政策研究。





Copyright © 2004-2011 zgfz.cn,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治出版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0498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