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如果经营者将你的电话号码、姓名等个人信息透露给别人,那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去告他。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必须保密。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经营者不得 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条例还特意为“个人信息”加了注脚: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条例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条例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对消费者人身自由给予极大“关怀”,经营者对消费者搜身、侮辱或诽谤消费者,都将受到处罚。
另外,“召回”这个“新词”首次出现。《条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