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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律自学绩效的若干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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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新民 ]
“一个超越资历竞争和学历竞争的能力竞争时代已经到来。若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关健在于学习。”中国逻大刘培育校长的寄语,既给我们提供了具有前瞻性的科学论断,又给我们提供了开启成功之门的锁钥。逻大今年的招生简章上载明:逻大以在职成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函授和网络为主要教学手段,以培养会思维、会学习、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为目标。逻大的这个定位,彰显了这所没有围墙的大学自已的特色,同时也蕴含着对学员更高的要求标准。
中国逻大的学员以在职为主,以自学为主。这“两为主”的特点,说明逻大学员基本上没有升学和就业的压力,从事学习以掌握知识、提高能力为主要目标。在学习中,应倡导学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研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方法。与传统学校以课堂教学为主相比,函授的研究性学习具有学习方式的自主性,学习过程的开放性,学习内容的实践性,学习评价的过程性,学习内容的广泛性,学习时间的灵活性等几个主要特征。其核心是强调主动探究,以“问题”为载体,创设一种类似科学研究的情境和途径,使学员围绕教学目的的要求,通过自已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从而感受和体验知识产生的过程,积累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传统教学强调学习结果的可量化性,重视考试的最后结果,而研究性学习既重视学习结果,更强调学习过程,注重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体验和积累。在这种模式中,学员始终是主动获取知识、体验成功、磨励品性的载体。学员自主自律,深入研究课本教材,查阅相关资料,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逐步形成自已的观点,深化思考,拓展思路,从而使知识积累与能力提升同步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学员把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学习的方式和方法,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均成为衡量学习效果的不同指标。
中国逻大设置的众多专业中,法律专业是很受社会欢迎的一门专业。逻大自编的《法律专业本科自学指导》一书,开宗明义规定了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应用型法律高级专门人才。”“有较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熟悉我国法律规定基本精神和内容,了解有关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较好的语文水平。”《自学指导》把《中国法制史》列为第一门课程,总学时160个课时,是法律本科段学时最多的课程之一。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基础学科,是法学高等教育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明史以鉴今,习史以聪明。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演变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丰富知识,开拓视野,吸取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和谐、执法如山、调解纷争、惩恶扬善等积极精神,使学员能够更好地提高法律素养,为处理法律事务、从事法律工作创造条件的的一门基础课程。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我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全面变革,进入了成文法的新阶段。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法律有很多形式,主要的是“律”。在认识其他形式时,学员们可以选取围绕“诏”来进行探讨。结合具体实例,如《汉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诏》: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勿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我国封建社会,“诏”和“命、令、制”,都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诏”是“律”的重要补充和主要渊源,具有较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随意性。在封建君主专制集权的封建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它不仅可以补充律的内容,而且可以更改、代替或取消律的规定,作为判案断狱、定罪量刑及规范各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专制君主的诏旨命令就是法律,并且是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生矛盾或者抵触冲突时,则以诏的内容为准。汉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经济呈现一派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休养生息”、“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务在宽厚”、“约法省刑”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尤其是文景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使刑罚制度总的发展超势逐渐减轻、简化,并形成了一些带有儒家化倾向的刑罚原则,如矜老怜幼和恤刑等。《除肉刑诏》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颁布实施的。《除肉刑诏》颁布实施,既是汉初统治者对秦朝严刑峻法暴虐无道的改弦更张,又是后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推动政权建设与法制改革,提出“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先声。学员能够以辩证维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此进行把握,则有可能对法律的本质属性产生深刻的认识。
(此乃作者给中国逻大《教学通讯》创刊所撰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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