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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依法行政的思考
[ 中共江西玉山县委党校 林紫晖 ]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去行为,使行政行为的各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将行政权力纳入法制化轨道,有效保障必要的行政效率。目前,我国依法政尚处于起始阶段,面临着许多困难,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法制基础较差,是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因此,推行依法行政,当务之急,要加快农村依法行政的进程。



   一、当前我国农村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剖析

  要达到依法行政的要求,我国农村还存在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制约因素。

   1、依法行政的思想基础不稳固,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素质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

   我国是世界上实行封建制度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封建人治思想的残余对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很深。 一是部分农村领导干部人治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奉行权大于法,他们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致一些地方出现“黑头”(国家法律文件)不如“红头”(地方政策文件),“红头”不如“口头”(领导意见)的怪现象,严格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挫伤了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积极性。有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他们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经常超越法律、法规的规范,滥施行政权力,干扰行政执法。有的领导特权思想严重,他们担心依法行政可能会削弱自己的权力,损害自身的既得利益,因此,思想上存有抵触情绪,成为依法行政的阻力。 二是农民群众奴性思想严重,法律意识不强。首先,迷信、崇尚权力的心理普遍存在。长期的封建人治社会和中央集权体制,使农民养成了被动接受统治的传统习惯,对政府具有很大的依附性。在一些农民心目中,权力的威严胜于法律,他们常把政府及其官员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视为当然,不予抵制或不敢抵制,即便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也不敢“对簿公堂”,寻求法律的保护,这就从客观上助长了非法行政行为的扩张蔓延。其次,农民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法律素质偏低,有的农民认为,法律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他们既不关心国家的立法,也不主动学习出台的法律,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更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一些基层组织,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教育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广度,特别是少数对依法行政心存芥蒂的领导担心农民懂法会“影响”今后的工作,不敢大胆地宣传法律知识,从而使许多农民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不懂得运用法律来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行政权力失去群众的监督和法律制约。
  



   2、依法行政的政治基础不成熟,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

  一是集权制的弊端,使乡镇政府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难以确立。农村依法行政要求乡镇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逐级集权制遗留的弊端,使我国乡镇政府目前还不可能真正成为推行依法行政的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这在现实中,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很大困难。一方面,乡镇政府行政管理自主权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县政府对乡镇的领导仍采用强迫命令的方式,常使决策脱离乡镇执行所应具备的客观条件,导致乡镇政府迫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而产生行政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对上级政府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无法抵制上级“创优评先,达标考核”引发的一些不正之风,也无力抵制上级部门、领导延伸下来的干扰公正执法的腐败行径和违法行为。 二是管理体制上条块分割,使乡镇机构责、权、利脱节,依法行政缺乏监督主体。据调查,县级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多达十几、二十个。这些“七站八所“人、财、物三权都在县直部门,乡镇管不了,上级主管部门又鞭长莫及。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由县里直接向乡镇布置,任务、职责由乡镇承担。而乡镇却无权过问县属部门的工作。如征管税收的执法主体是税务部门,而各种税收任务又指令性地下达到乡镇政府,造成乡镇政府替税务部门收税的混乱局面。这种条块分割、责权利相脱节的管理体制,使乡镇政府在辖区内的管理出现漏洞,为非法行政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是乡(镇)村组织内部关系不顺,职责不清,村级组织职能弱化,依法治村困难重重。一方面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履行依法治村职责,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从乡(镇)村政治运行的实践看,乡镇政府仍对村委会实行习惯上的行政领导,继续控制村级机构的人财物权,村委会事实上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庸”。另一方面在村级组织内部,又存在党支部核心地位与村民自治原则的矛盾,村委会的重大事项均要报经支部决定,村委会成了村支部的实质性执行机构,不能真正履行村民自治的职能,依法治村成为空谈。 四是依法行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乡镇机构中,缺少完备的监督系统。国家行政监督体系延伸到乡镇出现了“断层“。中央、省、地(市)、县都设有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到乡镇基层政府却没有设置监察机构。其次,监督机关独立性差,对政府行为监督无力。我国的权力监督机关一般实行双重领导制度。但由于人事由地方主管,经费主要是靠地方拔给,在双重领导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质上是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实际运行情况往往成为当地党委、政府的一个工作机关,其权力来源和经济来源都会受到监督对象的影响制约,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二、推进农村依法行政的思路

   1、加大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是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村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首先,农村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乡村领导干部是农村依法行政的领导力量,必须通过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熟悉与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其次,要改革干部考核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可将依法行政的成效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并作为提拔晋升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是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四级普法网络,开展内容通俗、形式多样、覆盖广泛的法律宣传活动。针对分散、难以集中的农民,可以利用墙报、标语、报纸、杂志、小册子、宣传车、群众文艺活动、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形成在家学法、出门见法、说话谈法、处处有法的立体化法制环境。

   2、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运行体系。

  一是理顺关系,强化基层政府职能。首先,要理顺县乡(镇)关系。要改变目前乡镇政府对县政府的依附关系,确立乡镇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要在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实行简政放权,加强乡镇政府的权力,使乡镇能够统一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改变各自为政、政出多门,部门间扯皮推诿、争权夺利的混乱局面。具体地说,凡是与乡集体经济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一些单位,如财税、农、林、水、农机、文化广播、国土、计生、民政等单位,人、财、物三权下放到乡镇,实行块块管理,条条进行业务指导;凡是专业性强,如司法所、派出所、邮电、银行等部门,由条条管理。打破条块分割,堵住管理上的漏洞,保证乡镇辖区内的各个部门都能严格依法行政。 二是建立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改变监督机关的附属性。在完善乡镇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基础上,要确保监督机关的独立地位及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树立法律权威性,保证法律有效、公正运行,进而保证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就我国而言,目前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强化垂直管理,实行独立预算制度;监督机关人事任免应由现在的同级党委征求上级政法部门的意见,改为征得上级政法部门的同意后,由地方履行法定任免程序;加快实行对国家机关服务的社会化,使监督机关摆脱对政府提供生活和后勤服务方面的依赖;建立执法人员及亲属的工作、生活安全的保障制度。

   3、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法行政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一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应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生产力,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农民的无政府状态,并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保证农民能够独立进入市场,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促进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推动农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的进行。 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与法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法制不完备,依法行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首先要从法律上确立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改善市场运的无序状态。其次,要从法律上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并以法律形式保障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同时,完善市场经济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质量,使经济运行有法可依,行政管理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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