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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城爆出说唱版权纠纷全国第一案


  日前,79岁的苏州评弹名家扬子江,一纸诉状将苏州评弹团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对于苏州评弹团所演出的评话曲目《康熙皇帝》,他认为自己拥有独立著作权,而评弹团演出是侵权行为。杨子江要求苏州评弹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等。日前,苏州中级人民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苏州评弹团副团长尤志明告诉记者,扬子江老人曾托人表示,“只要让他演出,他可以不告。这个官司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侵权案,里面另有隐情。”而扬子江则表示将把官司进行到底。

  记者从中国曲艺协会了解到,“目前还没有查到类似的案例资料”,苏州中院也称“这是一个从未出现过的事情”。有关人士称,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新问题,虽然一直存在,但被忽略了,由此案件似乎也能看到中国传统曲艺和说虽艺术的“版权”概念也在渐渐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长年生活在上海的扬子江,本名于少青,19954年定居苏州。这位有点传奇色彩的评弹艺人师也无门,自称全靠自学而成,并且一直没有加入评弹团。1980年12月,扬子江在上海第一次演出评话曲目《康熙皇帝》,当时社会反映非常好。苏州评弹团曾经有两们演员在上世纪80年代拜过扬子江为师,学习包括《康熙皇帝》在内的一些评弹曲目。随后《康熙皇帝》由其弟子带到了评弹舞台。对于20年后才告状的疑问,扬子江称,“现在有了法律环境了,我觉得把这件事提出来的时候到了。”

  他告诉记者,“说我没有著作权,那需要证据,我有六、七十万字的说唱本子,如果你能证明还有其他人有,那我没有著作权。今年二、三月间,苏州评弹团副团长打电话告诉我,说萝州电视台录制了评弹《康熙皇帝》上半部,但表演者是我的学生,当时还想录下半部,我就说要录音录像只能我自己录,你(评弹团)要录我就告,交涉了很久未果,5月份我就告到了法庭。20多年来他们一直在演出《康熙皇帝》,演了过程中既不署名,也不支付报酬,让电视台录像录音,发行音像制品,无论是演出和发行,都是商业行为。”

  被告苏州评弹团尤志明副团长告诉记者,评弹曲目的延续都是靠师父口传心授的,从来就没有徒弟演唱师你传下来的曲目而被认为侵权一说。“我们对成为被告感到意外。评弹的很多曲目在传承时都没有具体的文本,师你唱学生记,而徒弟在演出时也是经过二度创作和再演绎的,也许还增加了很多情节,无论是程式还是技巧都变化了很多。每次演出有蓝本,但又不完全忠于蓝本,口传心授的东西,著作权如何确定?”

  尤志明副团长透露,现在民间文化不景气,多靠国家扶持,“扬子江打官司不是想像的那样简单,有复杂的内情。老先生年事已高,但又不是团里的演员,享受不到国家的补贴,而在苏州个人演出,进书场、茶馆说书,需文化管理部门发证,而扬子江没证,这不是评弹团能解决的,老先生也表示只要给演出机会就行。”对此,扬子江表示,即使让他演出也要告,“但也不是没有协调的可能,就是要赔偿经济损失,今后演出我的《康熙皇帝》就要交版税,毕竟不能用行规推翻版权法。如果输了,我会一直把官司打到北京。”

  在法院审理时,针对扬子江的理由,被告苏州评弹团拿出许啸天的小说《清宫十三朝》,想证明《康熙皇帝》不是扬子江创作的。原告扬子江称:“你们搞错了,《清宫十三朝》说的是宫廷里男男女女的事情,我创作的《康熙皇帝》有个主线是围绕跑马圈的,全国无饭可吃,康熙皇帝废除跑马圈地而引发的故事,由此发展下去的构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立法保护

吴文科(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版权问题是包括曲艺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尤其是那些主要以口头方式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切实关注和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出现此类官司,历史地看是一种必然。其正面意义在于,它能够促使我们关注并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问题,促进我国在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版权问题的法律关怀。问题意识和社会警示意义大于官司本身。社会各界对之予以关注,是值得肯定的现象。

  至于官司本身,没有具明确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又没有相关的政策解释作为支持,要对之进行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判决,在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对此案件来说,首先要义定苏州评话本《康熙皇帝》的创作属性。看到底是据历史著述进行改编加工即“再创造”,还是缺乏独创性的一般性编述或转述;其次要看这个所谓的“本子”是属传统艺术正常传承即师承意义上的“口承”性质,还是“发表”后(包括演述后)被不相关人员的“盗用”行为;更主要的是看此类行为是属行规习惯的正常体现,还比较特殊另有约定。事实上,在曲、艺行业,老师授徒,徒承师业,包括一些演员为了学习和演出某个艺人的拿手或编创节目,专门拜师某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曲艺的艺术传统包括传统书目,就是藉此得以传承和流行的。所谓“版权”及其“酬劳”,在拜师和授业过程中,已尼被业界内部长工期形成的既定习惯所约定和规范了。否则,我们很难想象历史上许多没有文字和音像手段的传统节目,能够为今人把享用;更难想象一门传统艺术没有自身行规的规范,如何得以延续下来,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时入法治时代之后,我们就应当怎样来制定一部符合现代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法。这才是我们关注这个官司的核心意义之所在。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快,世界范围维护多样性的努力正在形成气候。我国有关部门启动实施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正在稳步推进。包括此类文化形态的相关立法工作,也已提上议事日程。相信不久的将来,有了相关法律的专门规范。此类官司的产生,也会成为历史。

传统曲艺版权应受重视

魏秀娟(中国曲艺家协会理论研究部主任):

  传统曲艺的特殊文化形式决定了人们对版权的不重视,历史上人们对传统曲艺的著作权意识不强,淡薄的产权意识现在的确需要增强。但实现传统曲艺的规范版权并不是容易的事。首先是要在意识上被业界和社会广泛重视,其次是要有健全的体制。中国曲协不但要成立相应机构,还要建立版权使用监督和版权费征收的有效渠道。而这需要很长时间,现在中国曲协行政工作人员一共才20个人,我们确实有点力不从心。如果传统曲艺的版权被重视了,无疑将会对很多曲目或演员都形成冲击。但对广大从艺人员,很多曲艺的原创或改编权是否成立也是个问题,因为很多曲艺形式本身都是复杂的,既有音乐,也有表演,所以曲目的变动情况要因作品而定,而不能一谈版权都鱼贯而入。很多曲艺形式被后人改动了,其实都是编曲的性质,未必都是改编性质。

关键在于作品如何界定

赵金斗(苏州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权之说是否成立,取决于很多方面。首先,就是要准确界定本案中的“作品”。评弹作为一种说唱的艺术,说唱技术或技巧本身,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有证据证明。《康熙皇帝》这个剧本是原告创作完成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原告的作品,应受保护。如果是原告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原告对改编、整理形成的作品也依法享有著作权,对此,《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作了明文规定。

  其次,要查明被告方无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如前所述,表演评弹的技巧、方法,与著作权无关。是否使用原告的作品,关键是看表演的内容,即说唱的是什么,而不是怎样说唱。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康熙皇帝》是原告的作品,原名《清宫十三朝》,名称是被告使用过程中改变的,并且被告还有改变作品内容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改变作品完整权。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不合理使用的侵权行为,有待于双方的举证和法院的依法认定。如果扬子江也同样继承了《清》剧,也同样是从他师你那里承接来的,那么,本案中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改编所形成的作品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前提是,法律意义上的改编、整理,必须体现改编、整理者独创性的思想内容,属于再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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