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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上的土地发包案
[ 记者洪广有、周杨 ]

  卧龙湖是辽宁省自然生态保护区,也是辽宁第一大淡水湖。卧龙湖位于沈阳城西北一百二十公里的康平县,水面达十万亩。2002年由于种种原因,第一大淡水湖--卧龙湖面临干涸见底的境地。其间,卧龙湖一直由沈阳的知名企业希贵卧龙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贵集团)开发和管理。卧龙湖干涸以后发生了这样一个故事。
  
  背景
  
  卧龙湖干涸期间,希贵集团经过省、市、县三级政府批复,允许其在卧龙湖干涸后裸露出来的湖底进行开发,开发的项目包括畜牧、养殖与农作物生产等。
  
  2004年以前一直相安无事,而且当地百姓也因此赚了些钱,所以他们对希贵集团更是深信不疑。2005年1月20日,希贵集团又一次将土地发包出去,但这次的承包合同的日期却是到11月15日结束。表面上看这份合同合情合理,春季播种,到了11月份地里的粮食早都拉回家了;但其实,这是希贵集团打的一个时间差。
  
  具体的事情是这样的:省、市、县三级政府一直在为恢复卧龙湖自然保护区努力着。2004年10月14日康平县卧龙湖湿地恢复领导小组给希贵集团下发了“关于严禁对卧龙湖自然保护区湿地发包耕种的通知”,其中通知两条内容明确规定:1、严禁在卧龙湖自然保护区湿地范围内开垦、发包土地。2、对卧龙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已经签订的开垦或耕种湿地合同要立即终止;已经改变土地用途的,要立即恢复。
  
  然而,2005年1月希贵集团依然还是把土地发包给了当地几户农民;并向卧龙湖各土地承包户下发了这样的一份通知:“卧龙湖集团开发的农田是经过省、市、县三级政府批准的,发包给各农户的土地是合法的,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任何单位于个人无权干涉。如发现有人干涉,请转告直接与卧龙湖集团交涉,不得责难最基本群众—承包户、农民”。通知下达后,承包户深信不疑,纷纷在承包的土地上种上了庄稼。
  
  天灾?人祸?
  
  就在庄稼茁壮成长的时候,土地承包户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05年6月,惊涛般的大水由三个灌水口灌进了卧龙湖干涸的湖床,承包户们看着水一天天多的卧龙湖,看着不到一米高的庄稼,却毫无办法。眼看着头半年的辛苦就要白费了,眼看着攒了半辈子钱承包来的土地真的被大水泡了,心里就不是个滋味。他们找到希贵集团在卧龙湖的办公室理论,他们愤怒的叫嚷着:“为什么放水还要发包给我们土地?我们的损失由谁来负责,你还我们的血汗钱。”最终几个承包户联合起来,将稀贵集团告上法庭。
  ?
  2005年10月,康平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希贵集团法定代表人刘希贵没有到场,也没有指派代理人参加。
  
  法院观点
  
  康平县法院认为:康平县卧龙湖112平方公里湿地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康平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已通知沈阳希贵集团禁止在湿地范围内进行开垦,沈阳希贵集团仍然发包湿地予以农耕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希贵集团与承包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合同。因康平县政府已明示卧龙湖湿地“被确定为自然保护区并依据相关法律命令禁止开垦,沈阳希贵集团仍然给各承包户下通知继续发包耕种,因而沈阳稀贵集团本身有一定错误,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是诉讼法》第130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26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一款(5)项、第58条之规定,对希贵集团判处:其与承包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承包户的土地承包费,赔偿承包户的损失30余万元。
  
  希贵集团本以为在庄稼收成之前卧龙湖的恢复工作不会进行,所以他无视政府的通知,想与政府玩个时间游戏,私自将土地的发包给了当地农民,并且捏造通知内容。这种行为给承包户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现在的卧龙湖已经恢复了自然保护区应有的生态,湖面水草郁郁葱葱,各种水鸟在湖面自由的飞翔。当地百姓各个喜气洋洋,因为“西泡子水库”(卧龙湖原名)又回来了。土地承包户们也是高兴的,因为有法律维护他们的利益,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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