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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私人财产,就谈不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半月谈
[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程 路 ]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十六大以来,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处于非常良好的宏观发展环境和政策环境。许多私人企业在完成"第一桶金"的积累后,实现了快速发展和规模经营,成为国家经济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为有利的政策。特别是根据十六大精神,我国将推行一系列新的理论和政策,从而为我国非公经济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比如更加明确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包括非公经济人士在内的其他社会阶层给予新的社会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也明确提出了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第一次突出强调了"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一系列新亮点,对私营企业今后的发展都营造了非常有利的环境。

 

愈是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以来人们期待的在宪法中确立私人财产也应是不可侵犯的地位问题就愈显得急迫和重要了。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立法,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

 

私人财产是私营企业的基础,应该受到保护。如果不保护私人财产,就谈不上支持和保护私营企业,也谈不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是离不开财产的,如果连私人财产都保护不了,就谈不上小康社会了。

过去的立法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单纯以所有制体制为标准,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等。它们没有按照企业的投资形式进行立法,当然也很难解决企业经营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问题。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环境下,这样的立法解决不了问题,没有实际意义。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里没有提到私人财产,体现了差别。尽管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保护力度显然不够,而且保护对象仅仅限于生活资料,不包括生产资料。

 

另外,我国3部保护外来投资的法律条文中,都规定了外来投资是不被征用和没收的,即使为了公共目的需要征用时,也要给予一定的说明和赔偿。对私人财产,就没有这种说明。这个问题不明确,私营企业主在心理上就会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期待中。

 

与私人财产保护相关,社会企业和社团法人的财产的保护,宪法中也没有明确提到。社团法人财产既有国有、集体财产,也有个人、私人的利益,需要完善立法予以保护。否则,很容易造成流失。

 

应当看到,随着党在所有制理论认识上的不断突破和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支持、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正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比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都有表述。特别是20001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私人财产,特别是个人的生产资料都提到了保护问题,并讲到继承权和所有权,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去年12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开审议《民法典(草案)》。其中物权法一编,专门有6条规定,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予以明确。不过,这还都只是一方面的子法。私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应是宪法保护的原则,其他法律法规还不够,要上升到宪法原则。

 

  今年的"两会",我们全联打算继续建言献策,呼吁补充和完善立法,解决立法和执法的不同步问题,从而更好地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大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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