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2月27日终审裁定:张光军、陈留影采用群发短信方式招揽嫖客,介绍卖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张光军六年有期徒刑,罚金6000元;判处陈留影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6000元的判决。
张光军、陈留影采用群发短信息的方式招揽嫖客。张光军负责用电脑上网发卖淫信息、留联系电话,陈留影负责接电话告诉对方地点、价钱等。2006年6月8日14时至20时许,在张光军、陈留影等人的介绍下,卖淫女韩某在位于本市朝阳区石佛营的某宾馆203号房间内,先后向张某等5人卖淫。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两人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光军、陈留影利用电脑群发手机短信的方式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鉴于两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分别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