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如此一审判决。
法院虽然认定郑少东在2001年至2007年10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处其"死缓",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执行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对于贪污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刑法》规定的死刑判决金额的高官,死缓判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现象,让许多人不解甚至不满。
贪官死缓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原厅长、省政法委原书记、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2010年以来,这些曾经身居各种高位、权倾一方的官员纷纷被宣判,尽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被判处死缓。
不仅仅是以上级别、地位很高的官员获此"待遇",一些级别较低的犯罪官员也如此:仅以近期安徽省的情况为例,"毫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原支队长白玉岭受贿、贪污、徇私枉法、强奸、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陷害他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判决情况都是死缓。
观察这些大小贪官的死缓原因,绝大多数也与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的情形大同小异,主要是认罪态度,主动交代,赃款追缴等方面。其中,于兵的情况还与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的情况异曲同工:后者潜逃新加坡,前者潜逃南非被劝回。
"持续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免于判处立即执行死刑,这些情况将有利于中国政府在今后外交活动中的协商和谈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胡星和于兵等外逃又归案的贪官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事实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态度,其目的是希望告诉西方国家即使把中国的贪官引渡回国,也不会轻易处决他们。当然这里面有政治因素的考虑,不能完全以法律规定来评判。"
换言之死缓似乎已经成为贪官们的一种"常见待遇"。尽管《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是很多腐败大案,涉案金额从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很少被认定"情节严重",结果都是死缓,其余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贪官更是数不胜数。
"死缓等于度假"、"不死就ok了,坐几年牢就脱身了"、"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这是许多人对于贪宫们被判处死缓后最具代表性的反应。刘仁文也证实:"死缓犯一般情况最多关18年就会被释放,个别人甚至时间更短。"
"缓死"还是"免死"
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死缓"并非"免死",只是"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贪官的案例出现。
"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据统计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赵长青说,"对此,社会层面反对的声音甚微,因为从理念上,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文明,是一种进步,社会都能接受。但面对贪官横行的现实,社会心态为之一变,对取消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则争论很激烈,反对的声音依旧很高。"
他认为,有人认为用死刑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偷懒,这话说到了要害。当前腐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确是由于转型时期体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灵造成的问题必须用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死刑管不住腐败,河南省和贵州省几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就是典型例子。
目前,中国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改造表现好,不少地方死缓刑罪犯一般在15年后便可以出狱,无期徒刑13年后便可以出狱,有期徒刑服满刑期一半以上时间便可出狱。
"这就使得死缓执行的结果实际等同于有期徒刑,其严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赵长青说,"加之《刑法》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规定,易被人为操纵,判处死缓往往不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死刑,而是宽大处理的结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大贪宫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对贪污受贿的处罚,他认为极不合理,低金额刑罚很重,高金额则很轻。
可否尝试终身监禁?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由此许多人以为"既然无期徒刑不得再减刑,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中国为真正的终身监禁开了一个口子"。
"从惩罚的意义来看,对终身监禁给贪官造成的实际痛苦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赵长青表示,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部门从技术上是很容易操作的,但是最后终身监禁的所有工作压力都将集中在监狱方面,"最直接的问题是形成大量罪犯长期积压在监狱里,还将产生医疗、养老等很多具体的管理难题,政府届时肯定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刘仁文则认为,按照国际通行的观点,是不允许判处罪犯"没有期限的刑期"的,即不能让罪犯感觉到前途没有任何希望,这将给监狱看管带来困难。
从1951年毛泽东关于死缓的设想来看,死刑是"罪大恶极+民愤甚深",死缓是"罪该处死+民愤不大"。贪官是非暴力犯罪,在国际社会都提倡"少杀不杀"的大背景下,是不是"罪该处死"可以通过修改《刑法》来确定;但在对这类犯罪民愤甚深的背景下,仅仅通过修改《刑法》是难于"平民愤"的。不能"平民愤",仅仅从立法技术上修改《刑法》,反而会带来更多问题。
"有研究表明,一个人如果被连续关押达到18年,其基本就没有了回归正常社会的能力,那么监狱存在的意义就减小了。"刘仁文说,"在中国实施终身监禁要慎重,因为投入成本太大,无论人力、物力、财力都是一项巨大的考验,而以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无法达到。但是,把现有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到20年至25年则是有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