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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免死,请缓行
[ 黄夫 ]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陈斯喜副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拟开始,全国人大从未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外界传言甚广的所谓"贪官免死"只是某些专家的个人观点。

  有关"贪官免死"的官方正式表态并不意味着争议已经结束或中止。

  事实上,在"职务犯罪领域减少并最终取消死刑"的观点早已有之。1999年,笔者在武汉大学参加中国犯罪学年会,与会的一位刑法泰斗级人物就提出"职务犯罪取消死刑"的建议,其理由是中国许多贪官外逃,而无法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将其"引渡"回国受审,主要原因是许多国家已经取消死刑并将"死刑犯不引渡"作为引渡制度的例外,而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导致许多贪官滞留国外,挥霍着卷走的国民财富却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职务犯罪取消死刑"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有利于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受审。

  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观点。这位老人家也许没有想到,引渡所存在的障碍并不仅仅是中国死刑制度的存在,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外逃加拿大多年,中国政府也明确承诺只要回国受审,同意不对其适用死刑。以一个国家的信用作出承诺,这在中国的司法史上也是史无前例的,但赖昌星至今逍遥国外。

  支持"职务犯罪取消死刑"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死刑威慑并不能真正制止贪赎行为的发生"。这倒是事实,中国历史上,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出手最狠,贪污受贿超过六十两银子的官员就会被判处"剥皮揎草"的酷刑,但极端手段似乎不影响大明朝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专制、官僚体系最腐朽的朝代。

  笔者认为,或许废除死刑是人类刑事制度发展历史的必然,但在中国社会当前权力被滥用、腐败不断蔓延、官员贪渎数额屡创新高,而与此相对应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建构如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推进缓慢、举报人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的社会现实中,主张"职务犯罪取消死刑"的观点似乎缺乏起码的民意基础和基础性制度支持。

  另外一个应该提到的数据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03年至2005年中,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平均率为51.5%,也就是说,被法院宣告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在判决后超过一半的人并未受到实际羁押(《检察日报》相关报道)。而同期其他未使用暴力手段的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的被告人羁押率远远高于这个比例,这难免使人产生"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联想。

  在官员清廉指数与"一个负责任的法治国家"相称之前,在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建成并有效运转之前,在民众对官员的廉洁度及操守有着较高的认同度之前,奢谈"职务犯罪取消死刑"不仅仅是一种"石头扔粪坑--激起公愤(粪)"的行为,也非常令人怀疑动议者们真正的动机。

  记得在一次闲聊中,审理过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一位法官谈到一件趣事:某个涉案官员在宣判时听到自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面如土色,他向法官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我怎么才能保住自己的命?法官告诉他唯有重大立功才能有减刑免死的可能。他的第二个问题是:怎么叫重大立功?当法官告诉他"重大立功"的概念后,没几天一个在台上作报告的高级领导就"进去了"。

  从这个角度讲,我同意"贪官免死",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先成为"污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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