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5名在校高中生在网吧玩游戏,因为游戏装备问题,他们把一个初中生叫出网吧,威胁他交出钱,在打了他一巴掌后,成功得手2500元。"涉赚抢劫罪",这样的标签显然出乎这5名年轻犯科者的预料。
在受害家属求情和有关部门的呼吁下,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决定给这5名涉案人员为期一年的考验期,在此期间他们必须进行社区服务(利用假期做义工拔草)。至今年考察期满,5名涉案人员因表现良好获得检方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催生了北仑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该院检察长李钟向媒体介绍说。此举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触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体现"宽严相济"
"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作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如是说。
据悉,这一制度早在2008年就被纳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成为最高检察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截至目前,北京、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地的一些基层检察院都相继推出了这-制度。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北仑区检察院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这一做法与学界普遍主张的观点基本一致。陈卫东教授指出,在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通常要考虑三个要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具有一定的条件,如认罪、道歉、赔偿、履行社会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遵守相关义务。
从各地实践看,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未咸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
"我认为这项制度很好啊,"四川省检察院一位领导对此表示欢迎。他认为,该制度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给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改过机会,以积极行为自我救赎,而不用留下案底,背负一辈子"污名"。
但在社会上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有网友指出,"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该为其不当行为付出代价。"一位教职人员质疑,有罪不罚的"宽容"会变成对犯罪人的"纵容","可能会带来日后更大的犯罪。"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指出,刑事司法政策经历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变化,"但目前'严打'的影响仍然很深,运动式治理还有一定市场。"
近期引起广泛争议的一些法律事件就颇能反映这一论断:湖南娄底对52名嫌犯及罪犯公捕公判游街;武汉警方实名曝光"小姐""嫖客"。
"刑法的目的不是简单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是要通过改造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陈卫东教授认为,许多轻罪没有必要实行关押,采用与社会隔绝的方式来处罚,因为"这浪费了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阻碍了他与社会及家庭的联络,从而给社会带来负担,引发他对社会的不满乃至仇视的心态",。
在陈卫东教授看来,"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检察权运行的规律。他表示,"我们的执法不能迁就一些落后的观念,'宽严相济'是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大趋势。"
成都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检察机关作出这样的创新还与现行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有关。按照目前规定,被害人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的数额偏低,而"附条件不起诉"往往需要取得被害人同意,所以会促使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然而,此举却引来了另一方面的担忧--"附条件不起诉"会不会在贫者和富者之间造成不公平,变成为富人脱罪的借口。
上述《实施细则》的起草人潘申明向媒体解释说,"被害人出具谅解的时候,可能跟他获得的物质补偿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他可能看到的是对方的态度。"
有法律专家指出,"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体现,该制度能否正确发挥作用,程序的设计和权力的监督都非常关键。
或有过半案件由检方说了算
2008年12月18日,最高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在一次研讨会上透露,中央司法改革已确定,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据他介绍,近年统计表明,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占总量的40-50%。
有专家表示,目前这一数据已经占到60%,甚至更多。换言之,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全面推行,则有过半案件无需经过法院审判,而交由检方作出处理。
也有法官认为,由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单方对行为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将会导致"控辩审三角架"的失衡,"毕竟和法院开庭相比,检察院所受到的监督要弱得多。"
据了解,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香港特区实行的"社会服务令"及"守行为"等制度,有关令状都由法院颁发。1996年我国刑诉法作出修改,削弱检方的定罪权,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不再享有作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权力。
"现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起诉权和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只是对某些案件附加了一定条件,以此作为不起诉的前提,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权力框架,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陈卫东教授对记者说,定罪处罚权一般归属于法院,但世界发展的趋势是定罪权非绝对化。他介绍说,在日本和德国,一定的定罪权就交付给了检方。
陈卫东建议,如果被追诉方、犯罪嫌疑人坚决要求交付司法,这种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就不应由检方作出处理;如果被诉人同意,就可视为他对定罪权的一种让渡。
四川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则从实践的角度分析认为,某些轻微案件交由法院处理,程序会被拉长,被害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他举例说,在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急需要钱进行救治,如果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则对被害人的保护将非常不力。
"这个制度适用的是轻微犯罪,有些行为人在案件一发生之后就认识到错误了,实行羁押等待开庭,对他的改造并不是好事,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这位检察官如此表示。
而市民则担心,在法治并不完善的背景下,该制度因缺乏可量化操作的评判标准,可能导致权力寻租。
一位法官表示,1996年刑诉法取消"免于起诉",就是针对检察机关滥用起诉权的状况几经博弈作出的。"现在推出'附条件不起诉'能否避免历史重演?"他对此表示担忧。在他看来,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慎重。
但也有法学专家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至少有来自两方面的监督:一是在考验期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的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安或其他社区帮教单位;二是要取得被害人谅解,而被害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者。
陈卫东教授说,在国外有准起诉制度,如被害方不同意,他可以要求法院受理;日本有11人组成的检察审查会,如被害人投诉到审查会,而审查会又认为应当移交法院的,检察机关必须无条件移交。他建议,"这些制度在立法时应当予以借鉴,以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
北仑区检察院的实践,也在着力避免"富人情味"执法变为"顺水人情"。据了解,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要由该院案件承办人提出考察需求,然后提交院内逐层讨论,如需实施考察的,要有平时观察、分期汇报以及义工所在单位出具综合性评估报告,检委会所作的有关决议都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潘申明表示,下一步他们还准备邀请人民监督员并听取意见,并考虑引入听证制度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有法律专家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机制如何和社区矫治配合、帮教由谁来提供,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立法硬伤或将弥补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社会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人指出,该制度的"硬伤"就是"于法无据"。
与此番推出的"以善代刑"相类似,此前某些检察院和法院曾尝试实施"社会服务令"。但在2005年,最高法院下文明令暂停签发此种命令,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无法可依,法律对监督主体、效果评价、惩罚措施、执行者人身保障等相关事项均无明确规定"。
面对"无法"的质疑,潘申明表示,立法需要素材,"我们把这个议题提出来,通过媒体的关注、质疑,我们的探索会给以后的立法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据悉,最高检察院现已拿出了一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建议稿",中国检察官协会也在不久前召开了此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就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听证程序和考验期限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有可靠人士透露,立法及实务部门对于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正在修改的刑诉法,"已几无争议"。该人士表示,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部署,刑诉法的修改将很快启动,原来预计后年才能推出的刑诉法修正案将有望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