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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诚信
[ 王嫱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决定》还明确,“要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诚信作为品德修养和行为规范,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支柱,也是中国历史上诸子百家共举的道德标准。《礼记》把“诚”看做是天地人伦内在的规律,诚信与天地人伦同在,永恒不变。一部《论语》,“信”字出现了38次,可见儒家对诚信的推崇。《老子》也在哲理思辨中表达了对诚信的崇扬。还有《墨子》则说得更加明快:“行不信者,名必耗”,不按诺言行事的,名声必然败落。“言不信者,行不果”,说话不算数的,行动不可能有成功的结局。这些良言箴论,都是我们有益的借鉴。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层面上的规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从人类最初的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必须以信用为基本准则。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规则;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市场。信用是道德规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更是经济资源,是经济正常运行的支撑点。一个社会的信用好不好,首先要看这个社会是使守信的人吃亏还是享受公正,如果可以通过赖帐占得便宜的话,大家都会这么干。要让不守信的人受惩罚,这取决于司法的公正,也就是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可以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社会无信不稳。

  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这就意味着我国已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全面进入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是公平,基本守则是诚信。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越快,诚信就越显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就是竞争力,诚信就是一个地区的形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加强法治,也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文明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如果让造假售假、坑蒙拐骗、商业欺诈、合同违约、恶意逃废债务等信用关系紊乱现象滋生蔓延,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且会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公德。

  一、政府诚信的必要性。

  加快信用建设,必须政府先行。也就是说政府首先应做好守法诚信的典范。这对于政府树立诚信形象和增强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政府部门的信用问题对整个社会信用具有引导作用:不规范的政府部门行为可以导致国家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成为“白条”;政府部门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多变,就会使经济主体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自然就容易去追求眼前利益而不会为了不确定的长远利益讲求信誉;政府部门的工作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多,就会降低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凡此种种,都必然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的建设。

  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行使相关职能和大量的政务活动中也涉及到自身的诚信问题。政府诚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导向作用。政府讲诚信,就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政府讲诚信,就会使经济主体有信任感、安全感;政府讲诚信,就会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集聚、继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不同体制的政府具有不同性质的道德。我们没有理由绝对否认专制政体下政府的诚信。因为出于维护自身统治和政权稳定的需要,即使是专制政体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政府的诚信。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只有在民主政治下,诚信才是政府必备的品质。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自己的代表机关,并通过代表机关产生自己的政府。这一民主的选举制度决定了,我们的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并受人民的监督,因而它的诚实和信用应当奉献于人民。因此,诚信对于一个人民的政府来说,是“立政之本”。

  我们研究并强调政府诚信的建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仅具有与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等其他诚信内容相比更为重要的意义,更凸显其对建立整个社会诚信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必要性。

  二、政府诚信建设的要求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提高三大主体信用,推进三大支撑体系建设”。三大主体信用,即: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三大支撑体系就是信用监管体系、信用市场体系和信用文化体系。其中,政府信用是关键、企业信用是重点、个人信用是基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是最核心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的作用上:

  1、示范作用。政府的诚信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是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基石。一个信誉良好的政府才能有一个诚信的社会氛围,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政府有诚信,对企业和个人是一种信心和依靠,是政府有能力、负责任的表现,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一个轻诺寡信的政府必将失信于人民。没有诚信的政府,就会导致没有诚信的社会。政府部门的每一项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展示着政府的形象,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很强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2、规范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信用行为需要用法律制度来规范。而政府则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的职责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为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使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政府的诚信主要表现在政策是否稳定;政府权力运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政府能否承担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都是政府通过行政行为来体现的。因此,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行为的内容、程序,将一切失信于民的行为均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唯一途径。各行政部门也要依据自己的职责依法界定、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征信、记录制度和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的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信用信息查询、交流的社会化。

  3、推动作用。也就是要发挥政府的权威性来推动整个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成熟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还不能科学、合理地评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还不能有效地发挥市场对信用状况的惩戒作用。因此,一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发挥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尽快发展具有主导作用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大力支持和培育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信用服务业,积极扶持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鼓励和推动信用服务中介产业的发展。

  4、监管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靠政府来强化信用约束与监督机制,对社会的信用状况实施监控。社会上之所以存在大量的信用缺失现象,是因为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而失信者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得到了不应得的收益。因此,必须依靠政府来建立和健全失信惩治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不仅是立法者,而且还应是经济活动的裁判员。当然,这种诚信价值的手段靠政府自上而下的俯视是不够的,还需要孕育一种自下而上的诚信文化、诚信品质来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如何有效地建立政府的诚信。

  政府诚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政策是否稳定;政府权力运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政府能否承担责任。如何从上述方面着眼,有效地建立政府诚信,建立一套能有效战胜欺诈的利益支撑系统,笔者认为应注重抓好四个“度”的建设:

  1、政府行使职能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行使职能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使群众了解政府工作的内容、程序,将一切失信于民的行为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有效地构建政府诚信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因此,政府必须通过政府网站、热线监督电话、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深化政务公开,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政府决策和办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要健全和完善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增强职能行为的规范性和可预见性,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性,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要不遗余力地向经济主体和老百姓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建立起公正、公平、公开的形象,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当前,要逐步推行公务员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用制度来规范执法者行为,为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起到良好的表率带头作用。

  2、政府行使职能的法治化程度。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竞争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政府担负着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信用善进行监管的重任。如果政府有法不依或政策执行不力就是对社会的一种失信。因此,政府要在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政府的工作人员也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3、政府对社会信用的监管力度。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制度保障,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监管力度,是建立政府诚信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在《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具体的信用保障办法,体现信用的市场约束。同时,要大力强化信用的保障效力,组织各方力量惩罚打击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大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强同业联合制裁,强化开户、结算等管理,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要强化信用评价、约束、监督机制,尽快建立信用预警系统,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社会网络化体系,逐步实现信用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要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产业,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工商、税务、技监、街道等部门现有监督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部门之间监控信息的互通互联,信用资源的共享和依法向社会的公开披露,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对有不良违法记录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总之,要通过加强信用制度约束,建立起一个让失信者付出比所得收益高得多的“成本代价体系”,使失信无利可图,而且受到惩罚,从而全面改善社会信用状况。

  4、优化政府行政职能的深度。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理念和政府职能,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无所不为的政府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要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为突破口,压缩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手续,逐步推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要把信用建设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机关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把主要精力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营造优越的投资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的司法环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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