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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3年博弈暂告收官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 杨大志 ]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教授,就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主旨、亮点及遗憾,接受了本刊执行总编辑杨大志专访。

  杨大志:首先请你谈谈《行政强制法》诞生的过程。
  姜明安:从1988年起,我就开始参与《行政强制执行条列》的起草工作。从1999年正式酝酿立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五次审议,而且多次审议都是在草案有可能被终止审议的关键节点,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让法律案得以"激活"式延续,不致于被废。因为按《立法法》规定,搁置两年未再审议或付诸表决的法律案,将被废除。

  杨大志:来之不易!原因呢?
  姜明安:《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它的出台真的来之不易。迟迟未能出来,问题太复杂。限制和规范行政强制的行为,是该法的核心意义。在制定过程中,能够明显感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之争。所以,有关行政部门对此热情不高、动力不足。学术界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强制的权利,实务界则从实际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希望能多保留一些强制权。比如:2009年6月,一些法学家与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代表聚集在京郊,讨论第三稿。学者和学术机构强调的是防止行政强制权利过"滥"过"乱",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行,反对片面追求效率。而公安部方面提出:二审中行政强制的对象仅仅限于人生财产,范围太窄,无法将强进住宅、强行驱散、强制带离措施包括进来。国家工商局总局则提出,应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在查处传销时可以冻结账户的权利。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也提出,如果检查、调查、查询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大量违法行为无法查出,建议对法律依据适当放宽。还有地方代表认为,必须给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利,如果地方法规没有任何"牙齿",地方上的公共治理将无法有效进行。

  杨大志:《行政强制法》,能够有效治理"乱"和"滥"吗?
  姜明安:在《行政强制法》缺失的情况下,现实中存在行政强制"设定乱"。一些行政机关自己规定,遇到什么情况就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什么情况下你不执行,我自己就来执行。过去没有法律规定,难免会出现这些问题。但从法律上来说,不能自己定规矩自己执行,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治"乱"方面,该法完善了行政强制设定权,以后不会再有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红头文件或规章;治"滥"方面,该法确立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要求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施时须"当场告知"理由、依据等;在治"软"方面,该法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城管等)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过,"不必担心城管执法权力过大,《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杨大志:有哪些程序?
  姜明安:《强制执行法》明确10步骤:1、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总之,这部法律的性质主要是一部"控制法",而不是"授权法"。

  杨大志:中国有句俗话叫好事多磨,虽然《行政强制法》出台曲折,却有很多亮点。
  姜明安:是这样。更多体现在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代履行方面"。比如,该法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再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天价拖车费"问题就是交管部门不适当代履行的产物。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来证明代履行的"成本费"合乎市场价格。"拖车费"很好算,所消耗的汽油费、租车使用费等都有市场价格,行政机关必须对成本费的构成作出说明。这些规定被媒体和学者普遍评价为"比较人性化"。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同时,在行政机关应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这个价格的确定也应由行政机关具体监管,不能任由第三人漫天要价,行政机关必须对代履行的价格负责。

  杨大志:你对《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还有遗憾吗?有什么建议?
  姜明安: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不断修订,不断完善。《行政强制法》是个新生婴儿,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留下一些遗憾。
  比例原则虽进入了法律文本,但内容不足。有关平衡原则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概括,并未能在法律文本上明确体现,这种平衡体现对公共利益和被强制人的一种平衡保护。另外,还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也未被明确纳入该法调整范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单行法规定的进入住宅和经营场所等。
  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体制也是一种双规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去执行;如果法律允许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就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这种体制导致两个问题:行政机关即当裁判又当打手,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申请法院执行的,让法院这个本应居中裁判的机构冲在第一线,有违司法本质和形象,法院系统也不堪重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思路,应该是法院来审查,行政机关去执行,执行过程由法院来监督。但这个方案没有被最后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所采纳。执行体制是这部法律唯一没有解决的问题。比如,赋予城管、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将强制拆迁重新划归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而非法院执行,体现了立法者对"行政权力的让步",立法者的目的可能想通过某种让步而获得"最大公约数",从而保证该法律尽快通过。

  姜明安,男,汉族,1951年9月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学术成果

  出版各种著作,包括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50多部,发表论文、译文100余篇。指导博士研究生32名,现已毕业20名和取得博士学位;指导硕士研究生31名,已全部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

学术活动

  自1984年起,参加中国行政法立法研究和重要行政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行政法立法研究和试拟稿草拟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法律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农业法》、《统计法》、《体育法》、《国防法》、《民办教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20多部。参与"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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