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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何为?
——专访张思之律师
[ 《中国改革》记者 张帆 ]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他总是为"异端"辩护。从1980年为"两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辩护,到上世纪90年代初先后为一批被指控"颠覆政府"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再到后来的郑恩宠案、黎元江案等,对于这些明知不可为的辩护,他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走下辩护席,这些年来,他广泛介入社会公共领域,在一些关涉国家及民族进步的重大事件面前,他毫无惧色地挺身而出;对诸如聂树斌案、吴英案、李庄案等一些影响深远的案件更是大胆发表意见,先后做出了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表态,成为一名广受尊敬的学者。
  在记者的专访过程中,这位已是85岁的老人口中时不时蹦出几个骂娘的字眼,同时却对弱势大众表达着深切的同情。
  "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这就是张思之,一个有所担当的律师和一个富有批判精神的知识分子。
  现将《中国改革》杂志记者张帆的专访《律师何为?》[下篇为异端辩护]刊登于后,以飨广大读者。

  [上篇]曾经坎坷法官路

  远征印度,求学报国
  遗忘历史的恶果就是人民被愚弄,是非混淆,道德沦丧
  …………

  新旧司法交替,坎坷法官生涯
  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使中国法治建设大大被延误
  …………

  [下篇]为异端辩护

  "两案"重启律师生涯
  把律师辩护喻为"敲边鼓",反映着权利与权力的深刻矛盾及其解决渠道未畅,不过,经过多年磨砺,律师工作"敲边鼓"的形象已经渐少渐淡,但走过的弯路既有镜鉴作用,敢不铭记?

  记者:"文革"后你如何转入律师岗位?
  张思之:1979年8月,我正参加高考评卷,学校派人通知我第二天去市委开会。当时的市委书记是李立功,后来做了山西省委书记。
  他告诉我们,这个会是审判"小四人帮"的准备会议,要审聂元梓、韩爱晶等所谓高校"五大领袖"。我被分派去审韩爱晶,并称是市委的决定,明日开始工作。
  我不干,说我已经20年不审案子,不会审了。关键是我对法院非常反感,那个门我不愿意进。他们看我态度如此,只得称这是党的归队政策,你不愿意回法院,就归到律师,总还合情合理吧?于是我回到了律协。1980年,北京市选举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我被选为常务副会长,同时领导法律顾问处,任顾问处主任。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律师制度经历过怎样的波折?
  张思之:中国律师命运多舛。从党内指示《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的指示》,到《共同纲领》废除伪法统,国民党的律师制度自然在废除之列。一个突出现象是,解放初各地根据不同情况,旧法官、书记官还可有所留用,但律师却被彻底消灭。作为欺压百姓的反动角色,有的律师被判了刑,还有被枪毙的。
  1950年,出身律师的第一位司法部部长史良提出要恢复律师制度,但没有得到响应。1952年、1953年,她又不断提出在几个大城市搞律师制度试点,仍未能形成政策决定。
  "五四宪法"颁布,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制度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正式要求在北京、上海等五大城市展开试点。1955年试点效果显现,律师一露头便很受欢迎,司法部随即要求在30万人口以上城市成立法律顾问处,这是沿用苏联的名称,其实就是后来的律师事务所。
  1956年,我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当时,中国律师制度仿效苏联,被纳入国家公职范围,接受政府统一领导,其实就是政权的一部分,归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一些民事案件、小的刑事案件还有点自主权,但像"反革命"这种案件就完全得听司法局的。到了"文革"期间,公、检、法都被砸烂,小小律师当然不会幸免。
  当时首先是政治挂帅,政治上可靠的才有资格做法官、检察官,政治上不太可靠的去做律师,其次,有点文化就行了。我当律师时办案子,上面有要求,必须指定一个可靠的共产党员给我做书记员,搞监督。
  记者:这律师不成摆设了吗?
  张思之:中国律师制度可以说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从中国传统来看,从清朝末年搞变法、搞宪政开始,最后的结局都是暴力代替了法治,暴力代替了宪政,革命代替了改良。法治一直是个象征性的东西。
  到1949年,非常重要的一项革命,就是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五四宪法"实际上也不是毛泽东自己想搞,这是斯大林的主张,给西方人看的。当时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我们不能自己用法律这个绳索来捆绑自己的手脚"。
  这个观点一直延续到了上世纪80年代。到那时,法律仍被一些人视作专政的工具,对百姓来说还是一个治理的工具。同样,律师制度基本上是摆设而已。


  记者:你回到律师队伍后接受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出任"两案"辩护组组长。那是一场历史性的审判,不仅是对历史问题的一个交代,也是中国律师制度重新确立的一个历史起点。
  张思之:1980年,中央决定审判"四人帮",需要有律师介入,司法部要求北京派出4名专职律师。辩护组负责人原本是北大法律系主任陈守一,没想到他说什么也不做。
  辩护组一共17个人,其中,专职律师只有6个,而两个来自上海的都属于民主党派。我既是专职律师,又是党员,这个负责人就这么落在我头上。
  记者:你给"四人帮"辩护,不怕别人把你也当成坏人吗?
  张思之:当了一辈子的驯服工具,已经习惯于只要是组织交给的任务,都应当努力去完成。当时我就认为审判"四人帮"是正确的,他们这些人是坏蛋,有罪,确实该审,不过客观上他们也需要有辩护人。
  记者:对你们的辩护,当事人是什么态度呢?对此案,上面又有什么指示?
  张思之:最早我被指派去征求江青的意见,担任她的辩护律师,结果被拒绝。随后,我又被指派给李作鹏辩护。司法部对我们确实是有要求的。第一条是事实部分不能动,说经过那么多人,审查了那么多年,这都是铁打的,绝对错不了。第二条是罪名不能碰,即反革命的罪名不能否。但是,我们看了案卷之后,觉得有的事实不能不动,因为它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还是动了。
  人们都说,那时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念念而已。这话,出之于估计,有对的一面,但也绝非全对。
  关于李作鹏案,辩词中有两点是我顽强地坚持下来的。一是律师认为"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废话。在我看来,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对于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监督作用。二是对于李案的判处应考虑他"早年革命的历史"。辩词中的这点意思表达得极其委婉,反映着当时意见的不一。
  我至今认为,对林、江"两案"中五位武将的罪过,如能考虑到各人的历史因素,会判得更为公允。作为律师,应把这层意思说到。
  最后,李作鹏有两条罪名给去掉了。一个是另立党中央,再一个就是企图谋杀毛泽东,这都是很重的罪名。
  记者:据称你和李作鹏因此案还牵出一段"诗缘"?
  张思之:案结后,我与苏惠渔教授会见李作鹏,他笑着说了这么一句:"你们的辩护,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个边儿,没敲到中心点上。"谈话结束行将道别时,他冒出了一句:"写了首诗给你,20年后给你!"我无可奈何地答复他:"那好,我等20年。"
  20年后的2001年5月16日,恰是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五一六通知"35周年,我辗转与李作鹏取得联系,来到他在京郊的新居。他把那首诗给了我,题目是"评律师",内文是:"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记者:这诗中含义你如何领会?
  张思之:一首典型的即兴打油诗,明白如话。所谓"公正,无偏",在那个年代,承办那样的政治性大案,对处于萌芽状态的弱小律师,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个中况味,天人共知。但这是20年前的被告人写给他的律师的诗作,因其从一个侧面真切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又自有其不同寻常的价值。
  不过,他的"边鼓论"却如当年一样,重重敲打着我。一方面,觉得有点尖刻,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它击中了要害。
  把律师辩护喻为敲边鼓,统观全篇诗意,无疑就是对律师作用的评价,正点诗题。不过,细一琢磨,这个比喻又反映着权利与权力的深刻矛盾及其解决渠道未畅,因此,边鼓之声是否真的会胜"无声",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不过,律师工作经过30多年磨砺,敲打边鼓的形象已经渐少渐淡,值得欣慰。但是,走过的弯路既有镜鉴作用,敢不铭记?

  记者:整个上世纪80年代,你的工作重心都在为重建律师制度而努力,任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兼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并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任教,还编著了《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实务》等书,对重建中断已久的律师制度创下筚路蓝缕之功。这段过程中,你印象最深的是什么?
  张思之: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对律师的印象只能从外国电影里得到。其实,1978年宪法就恢复了律师的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1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在此之前,各地已经开始由法院出面组建律师协会。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中国第一次有法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而全国恢复的第一个律师协会就是我参与筹办的北京市律协。
  当时律协工作中有一项,就是主要案件集体讨论。有一次,一位老律师提交来一个案件,罪名是抢劫,我们集体讨论后认为顶多是抢夺,而且情节轻微,应做无罪之辩。但当时有个规定,做无罪辩护要报司法局批准。我提出不要报司法局,如果责怪下来责任我担。可那位律师还是报司法局了,司法局长说这个案子怎么能做无罪辩护?不允许。结果第二天开庭,律师按被告有罪来辩护,最后法官却当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宣判完,被告气得跳起来,指着鼻子骂这个律师。
  到1983年"严打",当时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非但没有律师辩护,反而律师都穿上警服、法袍投入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去了。当时还有一句名言,"这一次'严打'不发生平反问题",意思是错了就错了。东北一个县委书记在大会上就说,同志们可以放心,这次没有律师跟咱们捣乱了。直到1996年《律师法》颁布,中国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但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严苛。

  经典案例、精彩辩护
  律师天生就该是公权力的对抗力量,就是要发出另一种声音的人。在诉讼对抗中大家都沉默,那是死路。作为律师,没有别的出路,只有硬着头皮与不公、不义、不法等现象抗争下去,绝对不可以在原则问题上妥协

  记者:在你的律师生涯中,一个个经典案例、一场场精彩辩护,为你在中国律师界奠定了重要地位。其中,1988年大兴安岭火灾责任事故中,为图强县林业局局长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据说是你自认为劳改后重回律师界的处女作?
  张思之:1987年5月6日,我国大兴安岭地区发生了罕见的特大森林火灾。时任图强林业局局长的庄学义被以"渎职罪"判处3年徒刑,我是当时"庄案"的辩护人。
  这场罕见大火涉及100万公顷土地,导致5万同胞流离失所,193人葬身火海,5万余军民历时25个昼夜才将其扑灭。我到当地详细了解了火灾发生经过和庄学义在当时及失火后采取的应对方式,清晰感知这位基层小吏被当成替罪羊受审的荒谬逻辑。我心有愤怒,认为必须还事物的本来面目,还其以清白。
  记者:"愤怒出诗人",你为该案所作的辩护词被传为经典,无论是在庭审现场,还是在法律界,都引起强大震撼。
  张思之:发表辩护意见时,我直陈:我们对案件的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我发现有的同志,在"庄案"上决心沿着明知是错误的小道走到底了。这就清楚地说明,依法治国,在我们国家还要经历多么艰难的历程。作为法律工作者,难道我们真的听不到民间的冤情和怨声?尊敬的公诉人同志,冤情一多,民心易失,这才真正是你们说的政治影响极坏的事。
  记者:精彩的辩词让现场掌声不断。甚至一位坐在前排的公安干警,因为试图鼓掌而被驱逐出法庭。可是,判决结果并未因此而改变,反而很多人因为庄学义鸣冤而受到牵连,境遇凄惨。17年后,庄学义案才得以平反。
  张思之:庄学义是一个悲剧。直到17年后,历经曲折,他的案子才被发回重审,并且最终宣告无罪。将近20年的时间,得到了一个无罪的结果。很难说这是进步,我只能讲他们终于承认了事实。不过,话说回来,原先判决之后他并没有坐监狱。因为当地监狱的人都认为他冤,就把他放了,没有关押他。
  记者:听说你2009年出庭辩护的一桩案子,也与一场大火有关?情节极似庄学义案?
  张思之:那是2009年8月。案件源起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该案中,深圳市龙岗区消防一中队原中队长陈峰被控玩忽职守。陈峰曾经是深圳消防战线上的一面旗帜,立功四次,受奖无数,甚至因灭火救人受伤致残。大火发生时,陈峰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事后却被诬指"玩忽职守"。
  是否构成玩忽职守,首先要弄清职守即职责何在及其归属。这个失火的俱乐部经三次消防检查均不合格,却居然开业。依据规定,消防合格的审核验收职守归属消防局和消防大队,陈峰根本没有资格、没有条件玩忽职守。结果,该案中消防系统只有陈峰一人站上了被告席,最后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应该说,陈峰比庄学义还要打动我。这是一个相当有人格魅力的人,他会让你掉泪的。他被宣判的第二天晚上六点多,包括他中队40多名队员在内的100多名消防队员排队去看守所看望他。看守所所长亲自出面,把他们分成组进去,一组出来再进去一组。公道自在人心啊。
  记者:从庄学义案、郑恩宠案、黎元江案等,这些被称作是"异端的辩护",为什么是你,而不是别人会如此高调与大胆地关注并参与其中?
  张思之:律师天生就是要发出另一种声音的人。如果只允许有一个声音,扩大检察队伍就可以了,还要律师干什么?不能把歧见、异议看成异端,视为邪说,当作异己分子,进而予以打击。
  鲁迅有一句话我记得很牢,"中国总得有人站出来讲话",是这样的,总得有人讲话。大家都沉默那是死路一条。作为律师,没有别的出路,只有与不公、不义、不法现象硬着头皮抗争下去,绝对不可以在原则上搞妥协。
  不过,有很多案子,对我刺激非常之大,也曾赌咒发誓:再也不办案子了。老子不干了!当然那是感情的一时冲动。胜败的标准,他们有他们的,我有我的。我坚持,我的辩护词,只要有一点能把我驳倒,我就认可。这里没有胜负。在法庭上作为律师,当然绝对不可以胡搅蛮缠,但如果该讲的话不讲,倒真有失职之嫌了。
  记者:2001年,汇集你近20年所代理案件辩护词的专著《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北京汉语研究所授予你"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你"以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写出了"黄金般的辩词","丰富和改变了汉语的精神与内涵"。
  张思之:受奖,心存惭愧,我并不觉得自己在这个方面做得有多好,只是对辩护词从不掉以轻心,每一个案子都会认真梳理、用心书写。

  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
  在我们这个领域里,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悲叹,也有绝望的哀号,我的想法是,光明与黑暗,旦夕之隔;绝望与希望,也只是一步之遥。与其在绝望中呻吟哀叹,为什么不在希望之中挣扎奋进呢?

  记者:你这些年还关注了许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比如聂树斌案,为什么该案成为你惟一主动接手的案件?如何遴选自己所要关注的案件,他们都有哪些特质在吸引你?
  张思之:2005年,我得知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冤杀一案,觉得太不像话了!又从报道中看到当地律师的办案方案,认为有点操之过急,又担心当地行政机关对他无理限制,所以主动提出拟办这个"申诉案"。没料到法院来回踢皮球,杀错了人连错都不认。你知道把聂树彬杀了之后,人家家里怎么过日子吗?那可是人家惟一的劳动力啊。太惨了!他父亲我见到过,快要得精神病了。
  但是,至今我还是无力回天。当年因办理该案立功的人有的已经一路爬升。让他们改错谈何容易!我们做律师的,真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们能做什么呢?老百姓希望我们做什么,我们清清楚楚。但是,我们做不到。这种局面,只盼有朝一日能够一改。
  记者: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对吴英案,你在年初专门致信最高人民法院,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以及私营企业家的权利保护而呼吁。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张思之:近年来,中国一些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屡遭侵犯,已演化为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个别地方凭借公权力,正在从各个方面用各种方式剥夺私营企业的经济权利,积累自己小部门、小集团的财富。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就代理了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一位港商,卖掉自己所有的境外资产,带着专利,回到自己的家乡--中部某省投资办厂。几年辛劳,企业面临收获时却遭遇强权掠夺。有关部门意在霸占人家的企业和资产,为此,纪委连同检察院搞突然袭击,抓走当事人。由纪委出来搞港商,真不知道是谁家规矩。后来,案件进入诉讼,纪委又出面指令法院"中止审理";再以后还召开由纪委、政法委,公、检、法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决定"给当事人定罪,甚至公然提出"要判死刑"!有人提出证据不足,而且判死刑要经最高法院核准,竟有官员说"至少也要判无期徒刑"!并宣布这是"政治任务"。
  如果梳理近些年来类似案例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其中是有一个渐进过程的。这个过程是从公安介入经济纠纷开始的。民企间有时会发生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可能走邪门歪道,买通公安,污指对方诈骗,公安就关人,然后就是拿钱放人,不拿钱就送法院,接着再买通法院,制造错案,把民间经营方面的矛盾演化为政府与企业间的矛盾。
  记者:李庄案呢?你和法学家江平等,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李庄案法律顾问团。
  张思之:顾问团的成立,是期待李庄一案能按法律办事。实际上,我所关注的不仅是哪个个人,而是更应通过这样一个案件,来看中国法治的前景是不是还有希望,希望在哪里。也不必讳言,首先是要看重庆公权力围绕李案能否依法办事。单就李庄案来说,问题十分清楚,也极其简单,李庄的全部辩护行动,所有的法律行为均构不成犯罪,他并没有触犯刑律,引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处罚李庄是欲加之罪。李庄案能引发为"李庄事件"却不那么简单,有着复杂的背景,有些做法、言论、主张则是通过"惩治"李庄,进而否定整个律师辩护制度,因此对律师工作有极其严重的危害。
  正因为如此,我对李庄本人在案中产生的失误才给予充分的重视,希望当事者认真纠正,以便于我们整个的律师工作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比如说,作为律师,为什么要在无罪的情况下当庭认罪;再如,为什么在非法的时间、非法的地点,用非法的方式,与政府官员私下互相勾结,扰乱整个诉讼程序?
  很希望李本人对这些做出说明,澄清人们对律师工作的误解。目前看来已不大可能,只能待诸来日了。其实,谁都不免失误,反思之后予以纠正,我以为仍是磊落可敬的。"李庄事件"中,律师要吸取的教训确实很多。
  记者:这么多年风风雨雨,你怎么看待中国律师行业的成与败?
  张思之:这样大的题目,我怎敢贸然轻答。不过,我倒是有一些困惑,或者说有一些想法,很想与同行交流。前不久曾与四川的一些律师谈了谈心,我坦率地提了些问题,其中有几个可供你们的读者研究并予指正:
  一、中国大陆的律师,应不应当算作社会精英的一部分。如果说是,那应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是不是说混上口饭吃就可以了?
  二、律师工作是不是应同商人的经营划清界限?作为行业,是否应与商业泾渭分明?如果律师都太重或先重私利的话,有没有危害?"先利而后义者,辱。"这话适用于律师吗?
  三、作为中国的律师,是不是必须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如果是,那么一切阻碍独立精神、妨碍自由思想的制度、规则等,敢不敢排除,如何排除?
  四、律师是"保皇党"还是"革命者"?从本质上说,律师是要把国家规定的法律付诸实施,帮助党和政府去实现他们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这自然带有"保皇党"的味道。但是,执掌权力的一些人,往往把我们看成异己,把我们的言论、我们的辩护视为异端,总之,有可能是"敌对分子",或者干脆就叫异己分子。这个矛盾如何处理?当然,在律师界,会有"革命家",但我们所讲的革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行为,不是要推翻什么,而是要把一切腐朽的、旧的东西,改得对人民有利一些。因此,律师虽有"保皇"的性质,但又绝不排除应当做一个革命者,要当一个革命家。
  五、律师弱小吗?在法律共同体里,我们往往讲律师最弱小。但冷静思考一下,聚20万之众、积30年之经验,我们现在还是弱者吗?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我们律师,应当是、一定是、现在就是"含露带刺的玫瑰"。含露,意味着它映照大千世界;带刺,是说具有风骨,能直指种种邪恶,种种不合理的现象。能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就能够征服世界,就在精神领域里是强者,而不会永远是弱者,我们没有理由妄自菲薄。
  六、众所周知,律师行业有风险,我们怎样自我保护?首先,要学会有原则的妥协,但不能妥协到没有底线;其次,诉讼中的法律问题要尽可能不向政治靠拢,而应千方百计把它纳入法制轨道;再次,要善于凝聚集体力量。湖南岳阳当年的律师协会就有这样一次实践。两位律师办了一个刑事案子,跟检察官发生了冲突,发生了对立。检察机关运用权力,把律师关起来,还不许会见。当时的岳阳律师协会会长紧急召开岳阳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发表声明就此事件实行全市律师罢辩。我当时还没有离开北京律协,但我没有这种胆识,比起他们,我是个懦夫,但他们的经验,真的在我心上烙下了深印。这样的律协才是律师的娘家呀。目前的全国律协与此还有不小差距。
  记者:有人对当前的司法环境不满,你认为律师在其中是否也有责任?
  张思之:我们都讲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而且有恶化、退化的趋势。对于这个严酷的现实,律师们是应该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也这一现实的制造者?
  想说点实例。大概五年前,我第一次听说,很多案子的判决书,是律师代法官写的。法官让他写判决书,说这话的人好得意哦,可我当时却受到了很大震动,一度认为他吹牛。不可能啊,法官怎么可能出卖审判权呢?简直不可思议。后来,我从北到南开展了一番调查,让我大吃一惊,这种状况太普遍了。好多人跟我讲,哎呀,你怎么大惊小怪,都是这么干的呀,法官非常乐意呀,你代写,他好轻松啊。
  五年前,在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我提出这个问题。当时,有位高龄的律师,他反问我一个问题,说:我当事人的诉讼都有理有据,如果我写的判决都完全依法,有什么不可以呢?我说,假定你讲的都是实际情况,假定你的当事人都有理,假定你的解说也非常精彩,那也绝对不可以!因为一件诉讼的胜负,去颠覆国家的审判制度,能这样做吗?那还叫法院吗?
  我持有一个观点,某些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的坏毛病,是我们律师惯出来的。我们不那么宠,不那么惯,不那么奴颜媚骨,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硬是依法办事,能奈我何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促使大环境这样恶化?
  在北京,在我们这个领域里,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悲叹,甚至是绝望的哀号,目前的形势如此,我们还有什么希望,还能看到前景吗?我的想法是,光明与黑暗,旦夕之隔,很快就会转换,绝望与希望,也只是一步之遥,坚持一下也许就跨过去了。与其在绝望中呻吟哀叹,为什么不在希望之中挣扎奋进呢?
  记者:这种状况的发生,是中国政治、司法体系中的哪些痼疾演变的恶果?
  张思之:我有一个观点你不一定赞成:虽然现行政治体制有诸多可以改进之处,但最恐怖的是"一人专政"。党政不分,上下不分,党委及其负责人可以审批案件,现在一些比较重大的案子,常常是高层领导人批示之后,法院再按照他们的意图去办。而法院根本无法抗拒这些干预。冤案捅到天上才能平反看似好事,其实并不正常。归根到底是法治不健全所致。
  记者:在当前的环境下,这种状况是否有缓解与解决的可能?
  张思之:我认为,如果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这种状况很可能进一步恶化。但是,在个案上,在具体问题上,获得救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要通过个案,一步一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千万不要因为整体上的无法缓解就绝望。不敢绝望,不要放弃,要坚持下来。
  记者:今年要召开中共十八大,在此背景下,你能否给中国的司法改革支些招,指出一些较为具体可行的路径?
  张思之:当前的司法改革,学者们已经讲了许多,我不敢说"支招",但想到几个具体问题与司法改革大有关系。
  第一,法院要改革,目标是法院只管审判。法院是个审判机关,这是宪法的规定。可是,现在一些审判机关成了大杂烩,搞学校,搞训练班,搞装备,忙得不亦乐乎。现在一边讲法院人不够,可纷纷去干别的事了。教育由教育部统管就好了,不要为了部门利益都去办教育。集中力量搞审判,清心寡欲搞审判。
  第二,法官的行为应有规范,应当立法。中国台湾的一个大法官是我中学的同学,他对我讲,他们在台湾做大法官,对外的活动基本没有,私下不与任何人发生联系。在外面会见一下,吃吃饭、喝喝茶这些事都没有,有事到办公室。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一些法官好忙啊。
  第三,上下级法院之间,只应当保留一个审级关系,而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此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就是上下级关系,案子要请示。可请示了,二审还有用吗?
  第四,立法规范合议庭负责制。判好判坏都由合议庭负责。现在是谁都负责,谁都可以不负责。一些案子表面上是合议庭审理,最终却要报审判委员会批准。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而不管正确与否。发生错案之后,只要一句话,这是集体讨论的,就谁也不负责了。
  再一个主张,是制定大法官条例,大法官不能随便任命。你是个好人,但不见得好人都能当大法官。大法官应该有任职资格,门槛要高,不仅应该有高学历,还要有高资历,而且是审判资历。大法官不会审案,岂不是笑话!
  记者:现在更像是政治荣誉?
  张思之:是,像是职称与待遇相结合。法院的门,不是任意一个政治性人物就能进来的。现在法院自己的报纸上,动辄就能看到"在某某院长的教导下如何如何","根据某某院长提出的思想、意见如何如何,"怎么可以把法院政治化、行政化?大法官很重要,在法院领域里,他应该是法律的权威解释者,是执法的权威,实际上,一些司法解释应当是通过案件的审判、案例来反映的,这就要看法官的水平。
  记者:你曾经撰文强调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中之"免于恐惧的自由",这些年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你是否感到过恐惧、遭遇过恐怖?你又是凭借什么来克服这些恐惧?
  张思之:"四大自由",我对这个说法十分钦佩。特别是"免于恐惧的自由",说得太精彩了。人们恰恰是因恐惧黑暗,才会奋而争取光亮与光明。不过,我想强调,四大自由无不渗透着一点,那就是人在任何情况下,在不同的方面,都应当享有自我选择的自由,我选择说什么话,我选择做什么事……
  记者:你的人生格言是什么?
  张思之:绝望与希望之间有时只是一步之遥;智慧,胆识、坚毅、合众,有助于达到目标,实现希望;展望前程,无由悲观,关键在于恒守信念、学习不辍,我自己则誓以夕阳西垂之躯,迎晶莹晨露辉映人间明媚春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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