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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调解平衡各方利益 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 玉山县人民法院 邱世平 ]

  1998年以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促进稳定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坚持调解与判决相结合,侧重民事案件的调解,使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调解结案率高、息诉服判率高、上诉率低、改判发还率低、来访申诉率低的“两高三低”的可喜局面。五年来,该院先后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并荣记集体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连续五年被上饶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文明单位”、“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并连年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市文明法院”。

 

思想认识上的升华

 

玉山法院认为:民事审判工和不是为了简单地作出判决,而是为了解决纠纷。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许多法官推崇判决,在许多时候作出一个判决要比调解来得便捷、简单、轻松,但有时候判决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当事人还会上诉、申诉,矛盾仍然存在。所以,简单地一判了之与人民司法的宗旨是不相符的。较之判决,调解是一种更为全面、更为综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也是解决当前审判工作面临诸多问题的有效手段。

 

为此,该院开展了“满意在个案”和“在审在执案件无上访”活动,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并树立全新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理念,即把强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与追求调解结案区分开来,要强调民事案件调解率100%,但绝不追求调解结案率100%,审判人员不仅要对每一起民事案件做调解工作,而且对每一起民事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机会。三年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035件,其中调解结案2469件,调解结案率达61.19%;当事人申请执行1539件,执行率91.5%

 

公正效率上的体现

 

玉山法院强调调解,更强调依法调解,不强调调解结案率作为业务庭全年考核工作的一个依据,避免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强调、硬调、拖着调的违法调解现象发生。

 

该院始终坚持“以正确的认识指导调解,以负责的态度促进调解,以准确的判断引导调解,以深入的作风推动调解,以公正判决敦促调解”的原则,不仅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而且还对一些案外背景复杂、过错责任混杂、矛盾十分尖锐的民事案件进行耐心疏导,精心调解,平衡各方利益,化解各类矛盾。如去年5月,该县樟村镇的26名屠夫为垄断市场结成联盟,他们采取收猪压价,卖肉提价的方法欺行霸市,29日屠夫李仕明在该镇南原村收购生猪时,因克扣猪款与村民发生争执,当晚11名屠夫手执铁器分乘6辆摩托车冲进该村,并与数十名村民发生冲突,冲突中双方各有负伤。事后,双方均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该院接到双方诉状后,院长宋金水亲自带领办案人员两次到事发地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了诉。此案的调解在当地不仅受到党政部门的高度称赞,也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江西日报》还为此作了专题报道。

 

促进稳定的成效

 

民事调解工作在玉山法院引起了系列“连锁反映”,不仅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该院对一些易再次激化矛盾的调解案件,要求承办人定时回访,通过回访排查,及时发现新的矛盾激化苗头或争议,承办人可通过非诉手段进行调处,把这些矛盾迅速消灭在萌芽状态,进而巩固原有的调解成果。1998年以来,玉山法院回访调解178件次,通过非诉手段调处争议21件,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未发生一起因法院审判而引起的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玉山法院在强调民事调解的同时,还将调解向综合治理工作中延伸。该院一方面协助基层组织健全民调组织,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另一方面建立法庭与民调组织的联系制度,做到耳聪目明,底细清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去年6月,该县下塘乡新塘村39户村民为与代销社土地使用权纠纷一事,准备集体到省、市两级上访,当地党政部门领导获悉后,即与法院取得联系,该院当即派一名分管领导及业务庭人员到事发地与群众代表座谈,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讲明法律法规,帮助村民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通过宣传调处,村民的思想通了,并表示将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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