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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容许"处女卖淫"案重演
[ 胡勇 ]

"处女卖淫"的荒唐错案初次由媒体披露后,舆论为之哗然,人们纷纷口诛笔伐,表达惊诧、愤慨之情。然而,随着近一个时期身为处女而被诬为卖淫者并受逼供、处罚的"处女卖淫"错案接二连三、屡屡发生,许多人似乎对此已经见怪不怪、麻木迟钝。我认为,正因为此类荒唐错案接二连三、屡屡发生,才更加应当引起人们的警觉与深思,深入探究一下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并进而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此类由执法者的不法行为引发的悲剧再度发生。

 

纵观媒体所披露的多起"处女卖淫"错案,其产生与发展过程几乎如出一辙:执法者凭空想象或捕风捉影地认为某位少女有卖淫行为进而拘禁、拷打、虐待,逼其承认卖淫并供出嫖客姓名,然后罚款放人。最终,饱受屈辱与皮肉之苦的少女不得不用医学手段证明自己的清白并对执法者的不法行为提出控告。

 

从媒体对此类"处女卖淫"错案的产生与发展过程的简明扼要的描述中,人们不难看出悲剧屡屡发生的根源所在。

 

办理此类错案的执法者在办案时往往把罚款、创收作为主要目的。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但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却无视这些规定,采取种种措施截留罚没收入用于单位福利甚至对执法者个人进行提成奖励。在这种利益驱动之下,一些执法者便把执法变成了"执罚",以致于不惜以身试法,以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来达到罚款与创收的目的。

 

在办理此类"处女卖淫"错案的过程中,执法者往往先入为主,实行"有罪推定",在证据方面则完全以当事人的口供为定案依据。众所周知,依据有关法律,我国目前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者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然而,办理此类荒唐错案的执法者对法律的规定往往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只认口供,不及其他。由此便导致执法者为了获取口供而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拿到口供便万事大吉,罚款了事。

 

"处女卖淫"错案接二连三、屡屡发生还有一个重要根源,就是办理此类错案的执法者忽视、违反办案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束之高阁、弃之如敝屣。执法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查处卖淫嫖娼者,无疑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对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到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执行都必须严格依照这些程序进行;此外,依照行政处罚法,除违法事实确凿无疑、对公民个人罚款在50元以下者可以由执法者当场决定给予处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实行调查办案者与做出处罚决定者相分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疑难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者,还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然而,办理此类"处女卖淫"错案的执法者往往随心所欲,毫无章法,从立案到处罚再到收款,一两个人便一包到底,监督、制约根本无从谈起。

轻视程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传统,由此所导致的错案也层出不穷。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以及现代法治理念的普及,人们已经开始逐步认识到程序在保障公正执法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与价值。然而,在这一条例"处女卖淫"错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执法者的头脑中,轻视程序的观念仍然是根深蒂固、积重难返。

 

遏制"处女卖淫"错案的屡屡发生,必须着力于寻求治本之策。首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绝不能靠罚没收入来维持执法所需的费用,更不能将罚没款用于单位福利及奖励执法者,应对利益驱动下的执法行为来一个釜底抽薪。其次,执法者应当逐步树立现代执法观念,在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重证据、重调查而不单纯依赖口供,更不能为获取口供而对当事人采取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非法手段。再者,必须坚决清除轻视程序的观念,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是公正执法的保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盾牌,也是通向实体公正的一座桥梁。

 

  打击卖淫嫖娼无疑是建设先进文化、净化社会风气的必要之举,必须常抓不懈,标本兼治。但是,我们决不能容许以打击卖淫嫖娼的名义牟取小团体以及个人的利益,更不能容忍以打击卖淫嫖娼的名义随便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但愿类似于"处女卖淫"的错案永远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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