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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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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走进寻常百姓家

核心提示

  在一些人看来,知识产权保护是名人和大公司大店的事,但您去求职,人家要您先签一份“保密协议”;您上街买“喜之郎”果冻,就得认真辨别市面上与之非常相似的“喜之郎”。近年我国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许多涉及的也都是普通人。如王则坚与石狮市政府的“东方醒狮”著作权确权纠纷,发生在母女间的中华名小吃“扁食嫂”商标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每个人在“零距离”接触着。

保密协议防备带“技”跳槽

  案例:

  姜某曾是一家通讯公司的职员。1999年2月,该公司将自主研发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软件的著作权均转让给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科技公司),并答应将聘用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供给新科技公司调度安排。2000年初,姜某被派去为长乐电信局开发、安装及调试多点收费系统。在长乐软件开发完成后,未经新科技公司同意,姜某将其接触到的长乐软件的程序及有关文档,擅自复制、留存。后来,姜某离开原单位到厦门金科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科创公司)就职,将上述程序及文档带到金科创公司。2001年9月,金科创公司为义乌电信局开发义乌软件,并派姜某到该电信局开发、维修、调试多点收费软件。新科技公司认为厦门金科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及姜某侵犯了他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他们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擅自复制、留存长乐软件,已构成侵权;而姜某利用长乐软件的一部分程序开发出义乌软件,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金科创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要求金科创公司及姜某应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新科技公司5.5万元。

  启示:

  带“技”跳槽在技术领域尤其是IT领域很常见,许多公司热衷于挖走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物,让他们用老公司的成果为新公司服务,大多数“被挖墙脚”的企业对此自认倒霉。而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选择了反击。其实新科技公司也是付出了代价与学费的,他们也曾经经历因为核心业务骨干突然辞职带走了正在成熟的软件技术和主要客户的风波,那时,企业没有和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软件备份不完整,自主软件产品没做版权登记……虽然只走了两个骨干,但企业像是被抽空、散了架。而今天,新科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可从其在2002年打了20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略见一斑。

  专家观点:

  一个企业不仅需要不断开发积累技术成果,还需要保护好拥有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后者尤为重要。技术人员跳槽是让企业老板最为头疼的事情,可能会让企业遭受到最为致命的打击。专家们认为,要预防技术人员流动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问题,企业应当学会按照经济合同规范调整各种关系。比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违约责任、第三方知识方权及原有知识产权使用附则等。在必要情况下,还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定》,明确乙方在离开甲方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在其他单位从事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

  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邻权;(2)商标,包括服务性标志(3)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4)外观设计;(5)专利权,包括新的植物品种;(6)集成电路布图;(7)保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实验数据。

注册商标提防被人利用

  案例:

  原告媚婷峰公司于1989年推出“媚登峰”美容瘦身品牌,1995年在台湾注册成立了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4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服务商标“媚登”。1999年,原告发现被告开元区媚登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厦门市媚登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媚登峰”作为其公司字号,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户外广告、广告名片等宣传中。为此,媚婷峰公司向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媚登峰”是媚登峰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公司在核准的服务领域享有专用权。厦门媚登峰公司未经媚婷峰公司同意,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媚婷峰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媚婷峰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启示:

  许多厦门人都听说“媚登峰”,知道它是台湾著名的瘦身美容机构。前几年,有的人还到厦门的“媚登峰”消费过。直到1999年底,一场真假“媚登峰”的官司在厦门打起来,人们才了解到,原来厦门当时的“媚登峰”是冒牌货。

  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一些企业和个人想不劳而获,往往仿制一些知名品牌,有的甚至把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其目的都是想借品牌的知名度为自己牟取利益。

  另一个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现象是近年来商标被“抢注”事件还屡见不鲜。2001年,澳大利亚某经销商从厦门罐头厂进口了“古龙”牌罐头在澳大利亚销售,发现市场前景良好,于是便在澳大利亚抢先注册了“古龙”商标。如果古龙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所有权被这个经销商得到,也就意味着今后出口澳大利亚的罐头,都只能卖给这个经销商,而且还要付给一定的商标使用费。对于这起“抢注”商标事件,厦门罐头厂不惜代价全力以赴保护古龙商标的所有权。其实,早在1994年,古龙商标在德国就被一家“温启公司”抢注成功,使古龙蘑菇罐头一度基本上撤出德国市场。

  专家观点: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缺乏商标保护意识,依然认为只有厂房、设备才是最值钱的,没有长远的商标品牌战略,没有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同时有的企业发现自己商标被侵权时,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受损失的同时也纵容了侵权人。还有一些企业商标注册缺乏长远考虑。例如有一家以生产工业用塑料板材为主的企业,每年产值都在千万元以上,但是企业申请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只有塑料板材,等到生产出新产品打上注册商标时,却被告知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专家建议应该把申请注册商标看做是关系企业未来发展的大事,进行细密、周到和可持续发展的全面考虑,把商标的使用范围进行防御性或战略性注册。

商标专用权并非专利权
西宁一企业冒充专利被处罚

尚培春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某企业误将商标权当作专利权,并在其广告宣传中将注册商标号印成专利号,受到青海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罚。

  西宁市某酒廊在营业场所散发、使用的单页彩色广告宣传纸最下面印有“国家专利号:1715939”。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发现后,经专利检索核实,确认无此项专利。当事人承认。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误认为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是自己专利号。青海省知识产权局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了冒充专利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消除该广告宣传单中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新修改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哪些特点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大特点,是更加有利于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使得他们有更长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国家阶段的程序。

  此次仅对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中的第101条和第108条进行了修订,是为了适应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第22条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改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修改而进行的。

  附:修改后的第101条取消了“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的期限要求,同时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相应地,将原来针对两种不同情形的进入期限规定的两种宽限期,即分别为22个月和32个月,改为一种宽限期,即申请人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补办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108条涉及国际申请人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其国际申请时所需办理的手续。修改后规定,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并办理有关手续,与PCT第22条的修改相一致。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之后届满的,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和第108条的规定。

为什么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我国著作权法按照国际社会的惯例将时事新闻排除于著作权保护之外,主要缘于时事新闻不具独创性,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然而随着媒体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这种规定已显失公平。具有高度时效性的新闻是某些新闻媒体赖以确立业内地位、提高自身形象的重要资源,那些把别人的新闻作品改头换面成为自己的“独家采访”的行为,或不注明出处而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或新闻侵权。

  “注明出处”从国际上来看是新闻执业的最基本准则,因为时事新闻的采集编发体现、凝结了作者的劳动,一些媒体的优势体现在拥有独特的消息来源、独特的智力劳动、独到的眼光、进行独特的资讯处理,拥有高度时效性的独家新闻,这些成果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得来的,最终通过报道体现出来并成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和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新闻机构。同进也是对特殊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和对时事新闻的传播源的尊重。

  相关链接:

  针对新闻媒体间相互传抄时事新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新闻媒体使用时事新闻时如果不注明出处,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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