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关于我们过往期刊
最新期刊
2013年第一期
立法动态 | 本刊特稿 | 法案评说 | 法治观点 | 法治广角 | 法治论坛 | 法治前沿 | 反腐倡廉
首案报道 | 执法先锋 | 执法聚焦 | 举案说法 | 法治频道 | 企业维权 | 人物访谈 | 海外法治
·法治维权·
石家庄桥西区孔寨村违规建房...
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县...
陈国旗起诉安新县国土资源局...
农民企业家起诉安新县国土资...
朱新虹走上维权之路
三河市法院不立案裁定被撤销
中外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
[ 刘元星 ]

日本丰田公司一审告败

  丰田、吉利车标图形像吗?不像吗?在两家公司近一年的争执中,民间这样的质疑从没有间断过。2003年11月24日,终于从具有裁判权的法院传来消息,两车标图形不仅不近似,而且吉利使用类似“丰田动力,动心价格”等宣传措辞也不构成对丰田的不正当竞争。丰田对吉利的所有指控均被驳回,并且还将独自承担8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一场备受公众关注的中外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以丰田全盘失败暂告一段落。宣判结束后,丰田表示不排除上诉的可能。

①判决焦点

一、车标是否近似

  丰田:吉利的美日商标抄袭丰田商标。

  吉利:美日商标图形是“美”字的治语拼音首字母“M”和中文“日”字形象化表示的结合,与丰田的“小地球”商标相比,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视觉效果上均不雷同。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消费者有较强识别能力。

  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包括对汽车的性能、价格,制造商的资历等诸多方面进行考量。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两个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明显不同,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

  审判长邵明艳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因为商标图形而错买丰田或吉利车的现象。”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丰田:美日汽车使用的发动机并非丰田8A发动机,却在其广告语中标有“丰田动力”字样,是不正当竞争。

  吉利:美日汽车使用的虽不是原装进口丰田发动机,却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因此在广告吉宣传“使用丰田发动机”并无不当。
法院:有夸大宣传,但并非虚假。

  吉利做广告时使用了“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 8A-FE四缸电喷发动面”带有一定夸大成分,属不当行为,但法律上的虚假宣传是指故意散布与实际不相符的信息。在实际情况中,吉利使用的发动机均来自天津一汽,该厂是经丰田授权的。因此,吉利在广告中打出“丰田”及“TOYOTA”的牌子,是对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和来源进行说明。

  邵明艳说:“还没有达到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程度,因此也不构不正当竞争。”(邓婷)

②疑问解答

  记者:吉林车已经更换车标,是否跟丰田起诉有关?

  吉利律师王中: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在去年丰田告吉利之前,吉利已经把车标改成六六顺车标,车标以3个6重叠而来,寓意万事大顺。我们认为新车标更能代表我们对市场的理解。

  记者:得出两个车标不相似的判断,是汽车行业专家鉴定的结果吗?

  审判长邵明艳:不需要专家,因为法律上规定,判断商标近似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本案的相关完公众指汽车购买或使用者以及销售或提供汽车维修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他们对产品诸多方面的认知、了解构成一般注意力。
记者:丰田的诉讼目的达到了吗?

  丰田中日事务所公关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今天的结局已经告诉了公众,吉利和丰田没有一点关系。”

  此前有舆论认为,丰田此次诉讼的目的,是要告之天下,吉利与自己并没有血统关系。吉利宣传使用“丰田TOYOTA”字样是在搭顺风车,无偿使用丰田的无形资产。(邓婷)

③双方反应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我们所陈述的观点没有得到认可,对此结果感到遗憾,我们将在仔细分析判决内容之后,再决定今后的应对方式。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公关部刘经理:从官司开打到现在,我们从来没有认为自己会输,我们相信法院会做出最公正的判决。对于这个结果,吉利公司表示满意。

  另外,吉利还向媒体发布了一篇声明文字:《知识产权诉案获胜吉利不自喜民族车业扬帆之际仍须自勉》,表明了态度。声明中称:“这场诉案一度被认为与中国民族汽车产业的关途息息相关,但吉利方面表示,自己更愿意把它当作一次普通的法律纠纷。”(刘元星)

④事件分析

吉利公司因祸得福

  作为一个诞生仅6年的中国民族汽车品牌,能够成为世界500强之一的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对手”,吉利早晨已借着这次官司声名大噪。吉利公关部刘经理也坦承,与丰田打了将近一年的官司,吉利的销售不但没受任何影响,销量反而有了很大提高。去年卖了4万多辆汽车,今年销量逐月上升,已经达到了8万辆的销量。这场官司的结果,吉利不但没有因此被“扼杀”掉,反而因祸得福。

官司可能继续打下去

  在二中院判决前,丰田曾表示了愿意庭外和解,称诉诸法律是迫不得已,诉讼内容及目的是保护商标权,而并非其他。因此对方如停止使用与丰田类似商标并停止在广告宣传中非法使用丰田注册商标,丰田可以进行和解。但“商标侵权”的矛盾很难调和。

从丰田公司在判决后的说法中,无法判断丰田是否会上诉。





Copyright © 2004-2011 zgfz.cn,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治出版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0498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