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生效以来的首例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审结。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当庭确认一份分家协议,妥善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王佐镇怪村的白某夫妇婚后生育三子,均已成年,夫妇俩随三子共同生活。2002年3月,白某夫妇双双煤气中毒,生命垂危,长子夫妇闻讯将二老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并交纳了住院押金6000元。由于抢救及时,白某夫妇脱离了生命危险,住院几日后,花销了2000余元医药费。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白老太却从此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白某也不得不整日伺候妻子,无法外出工作,全家仅凭三子的微薄收入度日,生活陷入困难之中。
了解到此情况后,镇司法所、村委会派员到白某家,将三个儿子找到一起,于2002年12月为白某夫妇与三个儿子达成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三个儿子对父母的具体赡养事宜,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分割。此后次子、三子均按该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而长子以白某将住院押金剩余部分退还给次子为由,未按分家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故白某夫妇于2003年1月来院起诉,要求长子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在审理中,法官查明了事实,经过法庭质证,对王佐镇司法所主持下、白某夫妇与三个儿子达成的分家协议,当庭予以确认,认为该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亦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自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经过法官耐心的工作,被告当庭表示马上履行协议中的赡养义务,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