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遭遇天塌地陷:自己患有“不育症”
1993年3月,经好友们的介绍,时年24岁的绍银与21岁的丽华两人相识。由于两人都是来自农村的打工仔都相当憨厚、勤劳、上进,很快便双双附入了爱河。1994年春花烂温的季节,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两人终于携手步入了神圣的婚姻殿堂。
很快,精明的绍银发现了一个很少人问津的冷门行业——焊枪。从事焊枪产销不仅投资少,而且收入丰,绍银开始全身心地投入创业当中。1994年6月中旬,绍银的焊枪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了。绍银出任公司总经理。在他们的辛勤经营下,焊枪公司出现了产销两旺,财源开始滚滚而来。
办公司仅1年多时间,夫妻俩不仅偿还了创业借贷的全部资金,还存款人民币100万余元。在亲朋好友的眼里,才20多岁年轻气盛的夫妇俩是多么让人羡慕和佩服啊!
然而,夫妇俩想尽办法却始终没有怀上孩子。
1996年3月14日,夫妻俩终于沉不住气了,他们双双赶往医院进行生殖系统检查。当检查结果出来后,他们心急火燎地看了一遍又一遍——“男性不育症”,夫妇俩被惊得目瞪口呆,妻子丽华则满是失望,绍银则垂头丧气地呆站着。得知诊断结果后,夫妇俩都愁眉苦脸,闷闷不乐。
从此以后,夫妻俩便踏上了漫漫求医路,但始终没能治愈。绍银在心里暗暗打定主意,此生不要孩子。可他的想法却遭到了妻子丽华的当即否定,妻子认为做母亲是一个女人最基本的权利,不生儿育女的女人不是一个完整的女人,因此她必须要有一个属于她的孩子。最后,夫妻俩闹得不欢而散。
丽华希望自己能孕育一个孩子,为此她锲而不舍。1997年12月8日,丽华在医生的帮助下进行了第一次人工授精。然而,一个月后丽华的身体也没有什么异常反映。就这样二次,三次……丽华来回奔波。可是连续进行了三次。都因丽华的卵子对供精者的精子有排斥,而未能成功。
夫妻俩的感情明显变淡了,绍银常借工作繁忙很少回家,夜里索性就躺在办公室的沙发上。绍银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遇到这样的烦恼,他常常是借酒消愁,只是在喝醉之后才将自己的忧愁与烦恼向好友晓刚诉说。
总经理断定:试管儿是别人的私生子
晓刚人很机灵,遇事也很爱帮忙。每次听完绍银的诉说后,晓刚总是劝说道:“你们夫妻可不要因为孩子的事情伤了感情,想开点,有空我也去劝劝嫂子,让她别生气。”
于是,晓刚便时不时抽空到绍银家中,安慰丽华要想开点,还非常勤快地帮着做些家务。每次到绍银家中,丽华总是弄些可口的饭菜,看到晓刚如此关心体贴自己,她也总是掏空心思地把心里的话讲给晓刚听。晓刚总是很耐心地倾听和安慰她。与晓刚相处的时间长了,丽华觉得他是一个很会体贴女人的男人,不久,晓刚与丽华的频繁往来,很快丽华丽与晓刚关系暧昧的传闻传到了绍银耳中,他不相信这是真的。
绍银有一次提前下班回家,看到晓刚正与妻子有说有笑,语言和行动似乎有些肆无忌惮,他开始怀疑妻子与晓刚的关系。凭着他敏感的直觉,绍银断定自己的妻子已经与晓刚上了床!
1999年9月,丽华再次来到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谁料,刚半个多月后,她开始出现恶心、头晕等症状。10月底,丽华上医院检查后得知自己怀孕了,她激动万分。当天晚上,丽华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丈夫。
“嘿嘿,医院几次人工授精你都没能怀孕,今儿太阳是从西边出来了?”绍银火冒三丈,对妻子冷冷说道。当晚绍银翻身起床,驾车去了办公室。
2000年9月25日,丽华在医院顺利地生下一个胖乎乎的女孩,取名叫晓曦。
女儿生下后,绍银与丽华经常闹得不可开交,绍银一看见晓曦便是满腹怨气。2001年3月2日,丽华以自己无法忍受丈夫对待晓曦的态度,坚决地搬了出去租房居住。
总经理之妻倒打一耙:赔钱来!
2001年5月9日,丽华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儿晓曦随原告生活;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由于被告的言行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同时对原告和女儿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补偿费20万元。
而被告绍银辩称,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但是原告提出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造成的,并且女儿晓曦也并非人工授精所生。而是原告跟第三者所生;原告离家是事实,但那是原告自己要出去与第三者同居,而不是被告将原告逼出家门。绍银认为,婚生女儿晓曦既然是非原告与被告所生,被告就不应该承担抚养义务,同时原告还应将被告已支付的生育费用和抚养费返还被告;原告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所以不应享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而丽华却称:我与晓刚往来频繁,完全是晓刚对陷入婚姻痛苦中的我的同情和帮助。但我们之间并没有跨越男女之间的界限。
最后,绍银向法院陈述了证明晓曦是丽华与晓刚私生子的三条理由。第一,丽华先后多次到医院施行人工授精手术但都没有成功,恰恰在她跟晓刚有了频繁接触之后就怀孕了。其二,晓曦的模样儿跟晓刚相似得简直如出一辙,实在有些令人不解。第三,关于丽华跟晓刚关系暧昧的传言很多,绝不会是空穴来风!然而,绍银所陈述的3条理由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再审。
2002年7月13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琉璃法庭第二次审理了此案。原告丽华当庭泪流满面地陈述说:“做母亲是一个女人最基本的权利。绍银不能给我这个权利。我借助现代医学人工授精得来的女儿,他却不承认。请问,缺乏信任、尊重的夫妻能幸福长久吗?”
2002年11月12日,锦江区人民法院琉璃法庭根据原告丽华的申请,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认为,被告绍银虽然对晓曦系原告在医院接受人工授精后生育的提出质疑,但未能提出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质疑。而原告提交的女儿出生时间的陈述,有原、被告签名的自愿书、医院记录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的检查报告单、原告关于接受人工授精手术后生育女儿的陈述已能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无生育能力,原、被告在医院签订人工授精自愿书后,原告在医院数次接受人工授精自愿书后,原告在医院数次接受人工授精手术后生育女儿晓曦的事实成立。
而被告对原告的一些过激言语并没有向社会公众传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自身的生理缺陷,自愿在医院提供使用供精标本人工授精自愿书签名,且又不能证明女儿是私生子,这就意味着被告接受了医院提供的人工授精手术后生育的子女具有法律上的父女关系,被告仍然对有晓曦抚养、教育的义务。
经过4个多小时紧张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如下判决:准许丽华与绍银离婚,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半归原告所有,婚生女儿晓曦随母亲丽华生活,绍银每月付给晓曦抚养费300元直到她能独立生活为止。绍银心痛地说,真正意义上的“试管儿”本身便跟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要确定孩子是否是私生子,只能将孩子与其亲生父亲作DNA鉴定,但是就目前而言,他没有权利强迫“第三者”作DNA鉴定,就连公安机关也无能为力。
随后,记者采访了此案办案法官。据法官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作DNA鉴定的请求,即使被告绍银提出这项请求,法庭也会予驳回。因为这仅仅是一桩离婚诉讼,法庭没有权利把“可疑的第三者”牵扯进官司中来,那样做,会侵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隐私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