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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有关突发传染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故意传播传染病原体可判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司法解释摘要如下:
传播病原体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拒绝治疗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治失职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告虚假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处罚,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产销假劣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依法从重处罚。其中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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