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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罚财罚嫖该有多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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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孝国 石亮 何书彬 ]
卖淫、嫖娼、赌博到底罚款多少?警察的量罚幅度有多大?在刚刚召开的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细化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32条来限制警察权的议案》,杨剑昌建议:利用深圳的特区立法权,对现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卖淫、嫖娼、赌博的处罚条文进行细化和程序化,以达到限制警察处理案件时的随意性或滥用权限。
一个国家的警察权力是和法治程度成反比的,法治文明越高,警察权力就越小,反之亦然。具体到警察行使权力依托之一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30条和32条,在警察实际办案中使用得特别多,而深圳毗领港澳,一些外来的生活方式决定了现实生活中深圳警察适用这两条的情况更甚,于是有关警察职权的随意履行滥用时有投诉。
杨剑昌在议案中分析说,第30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包括“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32条对赌博和非法传播行为的处罚包括“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数额大,且无具体罚款标准,难免出现种种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罚款回旋空间大,也助长了警察的腐败之风。有些警察就看在钱的面子上,可以拘留的不拘留,多交罚款就是;有些警察则在罚款额上做文章,罚单上的数目远没有私底下的罚金高,差额款项大多中饱私囊。虽然现在实行罚缴分离,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 罚额规定,为违法者和警察私下“协商”额度提供了机会。
杨在议案中还说,“拘留、劳教、罚款”的规定也使老百姓在心理上对警察产生“崇拜”和畏惧,是滥用警察权的温床。最近,屡有报道“处女卖淫案”,警察跳过了法律程序,没有取证就自己说了算,甚至逼供认罪。还有,警察撕毁民工暂住证,然后收容罚款;越权对小摊主占道者罚款收取治安管理费;抓“夫妻在家看黄碟”,拘留罚款等等,典型的滥用职权,既破坏了警察形象,也使警民关系紧张。
由于惧怕警察权,加之警察从管卖淫到卖盗版,从查人(身份)证到发狗牌,无所不管,许多市民和经营者不得不“主动”与警察“搞好关系”。否则,“警察三天把你的酒店一查”,“五天把发廊的老板喊去一问”,生意就没有办法做了。而搞好关系,实际上就是“进贡”,拿钱买安宁。惧怕警察权,促成了社会私下流行的“潜规则”。
深圳市作为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人大赋予了它一定的特区立法权,为此杨剑昌建议,在不违反国家大法和《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能否做如下探讨和尝试:
一、 对条例中罚款作出具体规定,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制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在罚缴分离的基础上,警察须详细注明每一笔罚款的事件原由。
二、 对警察行使“拘留”、“劳教”等人身限制权作出程序化的规定。
三、 依据《警察法》、《劳动教养法》和《条例》,市人大就警察职权作出细化和程序化规定,明确警察职权范围,防止警察权膨胀和滥用,规范警察行为和社会监督。
四、 加强警察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警察的违规执法、执法犯法行为进行监督、记录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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