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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大与共和国宪法的系统前瞻
[ 方强 郑军 海韵 ]

    由于深化改革和加入WTO,中国进入共和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与转轨时期。中共16大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我中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指明了道路。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系统科学为方法论基础,研究以现行宪法为核心的宪政制度,全面审视其历史、现状与未来,对现行宪法进行通盘的系统的前瞻性思考与规划,提出比较全面而又切实可行的修宪方案,使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根本大法与时俱进,更加完善,对实现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在简要回顾中外宪法史的基础上,论述了对共和国宪法进行系统前瞻研究的迫切性与可行性,明确了宪法系统前瞻的涵义、目标和方法论要点,对现行宪法和宪政建设进行全面审视,提出通盘的修宪方案,并对宪法的立法后工程进行初步的规划。    

  中共16大胜利闭幕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就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为了切实贯彻16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依法治国的首要的和根本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系统科学为方法论基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宪政建设进行全面审视和系统前瞻,为在适当时机提出全面而又切实可行的修宪方案,及早进行系统的研究准备,不仅意义重大,极为必要,且已刻不容缓。

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律与宪法系统前瞻的方法论要点

  法制心理学的开拓研究发现,在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起根本决定作用的基础上,法制建设水平总是与社会最高权力集团对法的规律的认识水平相适应的。这是因为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不可能直接决定上层建筑中的法,或者说,不可能直接决定其法律上层建筑,而是必须经过一个中间环节,即立法的心理意识中介。而这一心理意识中介的核心正是社会最高权力集团对法的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的总和就表现为包含立法思想在内的法律思想,以及以法律思想为指导的法学理论。

  上述原理可绘制示意图如下:


    示意图的主要含义是;

   1.只有当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反映到社会最高权力集团的头脑中,融入他们的法律思想,并且引起他们的立法动机和立法活动,才可能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体现为国家意志的这样那样的法律(包括宪法),以至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整个法律上层建筑;

   2.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和形成的法律体系,以及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法律的一系列物质附属物,例如依法组建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武装部队、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税务局等等,亦即建立起法律上层建筑,调节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反作用于(或叫做调整)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产生着或大或小、或好或坏的社会心理与行为效果,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带来积极、消极或既有积极也有消极的影响;

   3.法律及其物质附属物在通过一系列操作对经济基础、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心理、行为发生调整作用的过程中,除了可能确实收到预期效果以外,还可能出现效果不尽理想、甚至事与愿违的情形;或者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先前制定的法律有可能已经不完全适应以至完全不适应新的情况。这些不适应引起的种种矛盾又会反映到当权集团的头脑中,引起修改、废除先前制定的法律和制定新法律的立法动机和立法思维以至立法活动,并制定出新的法律;

4.示意图显示,法制建设发展史中的上述“三角运动”是循环往复、螺旋上升、永无止境的过程。

  明确上述原理和“三角运动规律”对于社会最高权力集团或统治阶级当权集团是非常必要和具有深远意义的。其深远意义首先在于明确了上述原理和“三角运动规律”, 社会最高权力集团或统治阶级当权集团才能够不断地清理自己头脑中的种种陈腐观念与惰性,自觉主动地去努力认识与适应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积极展开立法活动,制定或修订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并形成一定的法律体系,此谓之立法工程。
然而,对于整个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而言,立法工程还远远不是法制建设系统工程的全部。大头还在立法之后,笔者称之为立法后工程。立法后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后立法或称之为后继立法,法律的颁布与宣传,法律附属物的设计与建立(建设),立法效果的调研与评估,立法不足的补救及修订方案研究,等等。

  上述原理不仅完全适用于宪法,而且在如何更加积极自觉地对待宪法方面尤具方法论意义!

  恩格斯有过一段关于反映论的精辟论述,他说:

  “事实上,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象,总是在客观上被历史状况所限制,在主观上被得出该思想映象的人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所限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76页 )

  《反杜林论》中这一段关于心理反映必受两方面三大类因素制约的论述,应当成为心理学其中自然也包括立法心理学方法论基础的核心。他深刻地揭示了心理反映过程中的主客观矛盾规律,概括了制约心理活动及其内容的全部主客观相关因素。恩格斯为我们指明,由于人的头脑与世界体系相互作用,世界体系会在人脑中形成一定的思想映象,即人的心理。不过,这些思想映象总是在客观上被历史状况(指各种客观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所制约,在主观上被得出该思想映象的人的肉体状况(即生物因素)和精神状况(心理意识因素)所制约。

  恩格斯还在《反杜林论》中指出:

  “决不能避免这种情况: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的头脑,甚至吃喝也是由于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饥渴引起的,并且是由于同样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饱足而停止。外部世界对人的影响表现在人的头脑中,反映在人的头脑中,成为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总之,成为‘理想的意图’,并且通过这种形态变成‘理想的力量’。”( 同上 )

  这段论述强调,人的行为,其中也包括立法行为,是在头脑亦即心理(其中也包括立法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行为是心理的外部表现或外化。

  上述原理又可概括为关于立法的行为心理逻辑模型如下:


   这个关于立法的行为心理逻辑模型的基本含义主要是:

1. 只有当社会最高权力集团的头脑中形成了足以支配他(她)们实施某种立法行为的立法心理结构,并遇到或找到实施该行为的外部条件即立法机遇时,才可能而且必然发生该立法行为。

2. 立法心理结构是在适当条件下足以支配社会最高权力集团实施某种立法行为的种种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它是立法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

3. 立法心理结构是在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三大类因素共同制约下被决定和形成的,并且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客观因素是有关的历史状况(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主观上是有关的肉体状况(生物因素)和精神状况(心理意识因素) 。

4. 立法行为的外部条件即立法机遇则是被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制约和决定的。不具备必要的外部条件即没有遇到或找到立法机遇,即使已形成立法心理结构,也不可能发生相应的立法行为。

5. 立法行为会带来某种相应的立法成果。 

  从恩格斯的论断以及根据其论断与心理行为事实概括出的逻辑模型,还可引申出法制心理学方法论的一系列要点。例如: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反映论、多因素论;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可知论;可塑论;实践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等等。

  法制心理学方法论的上述要点同时也完全适用于宪法的系统前瞻。

 二  对《宪法》进行系统前瞻性研究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能性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以来,继1954年、1975年、1978年先后三部宪法之后,于1982年制定颁布了现行的新《宪法》,到目前为止,虽已进行过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重要修正,但并未来得及作通盘系统的审视和研究;站在人类进入21世纪的历史新起点上,对于当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人口最多、发展特别快和正在实现新的历史腾飞的发展中大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尚有不少明显缺陷的《宪法》再也不能继续仅仅满足于“打补丁”的状态了!法律上层建筑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基础变化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不是相反,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事实上,毋容讳言,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现行《宪法》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政治改革、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的迫切需要;不少问题由来已久,早就该修正和补充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共十六大又把中国的发展推进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更新的历史阶段,笔者认为对共和国《宪法》进行通盘系统审视和“大修”的时机已经临近,必须及早进行研究和准备,不能继续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中国有必要继续清除法律虚无主义的残余影响,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深入研究依法治国的规律,警惕和避免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和缺乏宪法常识而造成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嘲弄!如果急需修正而长期拖延,就会造成民主法制建设的极大困难,并且置中国这一政治大国于尴尬的境地!

  共和国建国已经超过半个世纪,既经历了付出惨痛代价的历史曲折,又经历了二十几年天翻地覆、举世瞩目的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都有了丰富的积累;中共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以及历次中央全会为中国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指明着方向,为历次和今后的修宪提供着重要依据,体现着中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领导;改革开放20多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法律思想和新法学理论已渐具刍形,许多法律观念已经或正在得到更新;在修宪工作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研究力量和立法经验。这一切都为共和国宪法的系统前瞻提供了可能性和有利条件。对宪法进行系统前瞻的过程本身也会大大加深对依法治国规律的认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法律思想体系和新法学理论体系的创建与完善。  

  笔者深信,系统前瞻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积极推动共和国宪法与时俱进,更趋完善,从而:

  第一, 它将使共和国宪法比原来更加有利于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长治久安。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其他立法(宪法后立法或宪法的后继立法) 与“立法后工程”的基础和依据。宪法的丰富与完善,不仅标志法律文化的进步,而且会通过其实施,实质性地促进其他部门法的制定,促进执法部门的工作。

  第二, 它将使共和国宪法比原来更加有利于巩固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的成果,保障改革开放和快速发展的继续推进和不断深化。

  第三, 它将使共和国宪法比原来更加有利于民族振兴与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因为宪法确立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并在规定国家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为手段,以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为目的。所以,关注宪法,即关注人民的生活,关注国家的未来。

  概言之,只有使共和国宪法切实地与时俱进,更趋完善,才能更好地体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早日实现。

  基于上述理由,对现行宪法的系统前瞻,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建议在今明两年时间研究与研讨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例如在2005年前后,就宪法的通盘系统修改问题进行一次全民讨论,集思广益,形成成熟的决策和准备好草案以后,2006年前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切实而不表面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件大事肯定是不能不作,也不能拖延的!

 三  共和国《宪法》系统前瞻的涵义与目标

  本文所论述的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系统前瞻,不是“注重一点、不及其余”的关于某一条款重点修改问题的局部思考,也不是由于中共中央的某一新决策与宪法条款直接冲突而不得不赶快对宪法做出修正,而是面对新世纪和新挑战,立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起点,全面审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促进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需要,自觉地、全方位地、高瞻远瞩地系统思考和研究中国需要对现行宪法进行哪些修正,甚至有可能使之成为一部怎样的新宪法。

  首先,这是对现行宪法内容及形式的慎重思考与通体评价,也是对本国宪法原理与制度运行过程的研究,它与宪法学理论考察问题的核心略有不同,除包含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外,更关注对现行宪法实施与宪政制度的推进,以及对“宪法后工程”的思考、设计与规划。

  由于宪法系统是一种包含面极广的社会法律大系统,包括宪法价值与宪法作用在内的许许多多的宪法理论问题,特别是宪法、宪政对社会发展的动态性影响非常突出,因而,对于宪法的系统前瞻,实际上也是关于宪法发展、宪法价值与宪法作用研究的拓展与深化。

  从客观上看,对现行《宪法》的系统前瞻至少具有三个层面的意义:
 
  (1)信念层面的意义。由于宪法主体(立宪者与守宪者)对宪法应有作用、潜在作用和实际作用的认识,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又由于宪法价值是宪法主体对自身及宪法内在规律的思考,亦有“正价值”与“负价值”、“无价值”之分;而宪法系统前瞻则是宪法学者对宪政实际效率、持续影响的执着追求和坚定信念的体现,因此,对宪法终极目标的考虑,即“对人的生活与发展”的根本性关怀,也可以说正是“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应该持同一并且是肯定性的评价,否则,任何宪法理论的发展与进步将成为奢望。

   (2)原理层面的意义。由于宪法前瞻是关心宪政通盘发展的一个视角,是对宪法的目的、作用和价值的关联性思考,也是对现行宪法实施效果与现状的关注和评价。因而,对宪法的系统前瞻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宪法的目的,提高宪法的价值,发挥宪法的作用的一个复杂的、创造性的认识及理性思考的过程。

   (3)方法论层面的意义。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一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子系统,宪法现象也如此。特别是当宪法价值、宪法作用只是宪法前瞻内容的一部分,甚至只是问题提出的一个出发点时,宪法前瞻自然成为强调宪法实效的一个新层面。关于宪法的作用:多侧重关注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对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关于宪法的价值:多注重选择什么样的宪法形式最好?怎样才能制定出最符合需要的宪法规范?以及什么方式或途径才能尽快地、充分地实现我们的目标?而关于宪法前瞻:则是采用肯定形式、全方位对宪法实施情况及宪法实际效益进行纵横兼顾的审视、解说和评价。

  换言之,笔者对宪法前瞻的考虑,实质上即是对民主政治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价值取向影响的考虑;是对宪法、宪政对社会资源有效运动方向以及人们精神生活影响力度的深层考虑。这种提法的另一重含义是,强调宪法前瞻,希望能够强化人们在关注入世对策、开发原则以及改革战略时,注意宪政制度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宪法规范的实际价值和作用;并从一个新角度,揭示“宪法后工程”的持续性和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基于以上考虑,中国现行宪法的系统前瞻亦即共和国宪法的自我完善必须瞄准下列目标:

1.总揽全局的需要;
2.确保中国长期稳定、深化改革、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3.自我完善的需要;
4.填补空白的需要;
5.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
6.与加入WTO相适应及国际接轨的需要。

四  中外宪法史的提示

  为了对共和国宪法进行科学的系统前瞻,适当回顾一下中外宪法史并从中求得一些教益是有帮助的。

  全部中外宪法史证明,宪法从其最初产生到逐渐在全世界所有国家生根,正说明它是社会法律上层建筑发展的必然产物和最高结晶。

  全部中外宪法史证明,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核心和基础,从来都是在立法心理的“三角运动规律” 的支配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宪法不可能永远停滞不前:或者是由于社会最高权力集团主动或被动地修正宪法,即社会最高权力集团及其宪法一道与时俱进;或者是社会某最高权力集团自身与其僵化固守的宪法一起被社会革命或变法所推翻,即社会最高权力集团与其宪法因顽固僵化而一起被历史淘汰!

  全部中外宪法史还证明,宪法常常表现出建设性、前瞻性、超前性和滞后性,有些  “宪法”还带有虚伪性和欺骗性,甚至完全被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政治集团用作欺骗群众的虚假政治广告。

  搞宪法就是搞科学”。“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宪法、宪政具有这样一个特点:有时它像一面镜子,能够直接反映人类历史运行的轨迹(当然,只是对近代历史轨迹的反映);有时又像一块近代化石,蕴含着不同时期宪政历史文化的种种遗迹,并且无不根据当时的国情、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不同程度地折射着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光彩。

  宪政曾经像一场“风暴”,在距今三百多年前的英国(那个古老的君主制国家)开始刮起,以普选制与代议制的形式,通过确立相对开明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该国日后在欧洲以及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称雄多时的制度基础。这场风暴刮向了大西洋彼岸,点燃了北美十三洲人民渴望“民主、自由、独立”的烈火,掀起反殖民统治和压迫的飓风,在建立了全新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同时,凝聚形成人类治理智慧的结晶,生成世界上最早且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典。宪政风暴又刮回欧洲,在法国掀起 “人权、分权、罪刑法定”的革命热潮,并产生了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尔后该风暴在全世界人民政治生活中盘旋,成为1800年至1880年年间300多部宪法滋生、发展的根源,推动了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使近三百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同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带给人民民主政治希望的同时,也为人类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公民平等权和司法救济权的实现,以及个人财富的合理聚集创立了崭新的制度模式。

  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宪法、宪政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超过了任何时期任何一项政治制度的影响;宪法和宪政带给人类的经济利益不亚于任何时期任何一项科学发明所能带给人类的利益。

  之所以将宪法、宪政比作“风暴”,是因为它让亿万人民直接地程度不同地感受到它对人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影响和震撼。它不仅仅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取得空前的胜利,而且也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现代化演变”中,不断产生出新的内容和形式;并使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政在建立发展之初即“已显规模”。可以说,宪法是一面民主政治的旗帜,宪政奠定了民主共和的世界性基础,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显示出它无与伦比的号召力和影响度,是现阶段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立宪国家的普遍存在,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国家在宪政话题下,广泛交流的可能,都从不同程度上说明宪政文化的先进性与科学性。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宪法、宪政不仅反映民主政治的“民意”,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特定的“社会思潮”。不论什么类型的宪法,都规定了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且代表着不同的人民(实际上是一定的阶级或阶层)不同时期的不同的利益。不论这个“人民”概念的背后隐含着哪些阶级或阶层,不论这里所说的“人民”所代表的“思潮”是先进生产力或落后的生产力,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即早期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原因是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的结果;而思想方面的原因,既有反封建人文思想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分权、法治等思想的直接影响,也有法律文化发展因素的间接影响。但是,无论是早期宪法还是当代宪法,无一例外的规定的内容都是统治阶级当权集团或社会最高权力集团所能接受和认可的的规则。

  今日世界之所以能成为人们心目中的一个“地球村”,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宪政大背景下,不同的价值观念在这里总能寻求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同理,今日世界经济之所以能趋向于“一体化”,不能不赞美宪政思想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原则与方案。

  因为宪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所有问题无不蕴涵着较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因为它是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公民权利等诸多方面不断发展的根本性保障,所以,它的作用在人们选择不同的立宪或行宪思想指导下,会通过宪法规范的矛盾性、甚至一定意义上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表现出来。也会因实施过程的顺利或挫折呈现出一定的前瞻性或出现某些滞后性。历史上许多宪法本身或在其实施过程中常常会表现出某种与立宪初衷或要义相违背的情况,呈现一定的矛盾性、虚伪性和欺骗性;正因为此,才有了“有宪法不一定就有宪政”之说,才有了“有宪法不一定就意味民主”之说。 

  宪法对中国人的影响开始于十九世纪。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最早提及近代意义的“宪法”,1908年清朝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使“宪法”一词在中国始具“国家根本法”的意义。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唯一的一部民族资产阶级宪法,它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确立了“共和国”信念,使中国“臣民”成为“国民”。它给中国的民主政治带来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可惜存在的时间很短,且未能实施。1918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问世,给世界宪法发展史增添了新的一页,也给中国的民主宪政带来生机和企盼。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从1932年就开始领导中国人民走上立宪的道路,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意愿的《工农兵苏维埃宪法大纲》,促使人们从观念上冲击1932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使中国近代三种政治势力在制定什么样的宪法问题上,首次展开了全面的交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国这块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土地上,宪法、宪政以新的形式和内容出现,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中国境内更快、更广泛地传播开来。1954年宪法,它继承了根据地时期宪法(严格讲是宪法性文件)的基本精神,从内容到体例,逐步丰富、科学和完善;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昭示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制定现行宪法的基础。中国现行宪法就是在这个特别的大背景下产生并不断发挥其独特作用的。有人认为宪法“大而空”,甚至认为“宪法没有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就认为宪法“没有得到实施”,其实是一种误解,是宪法宣传不到位的结果,是人们对实施方式界定标准不一的反映。当然,这也是人们希望宪法实施方式应有更多选择和宪法功能能有更多表现的反映。

  宪法实施即宪法在实践中的运作,即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全方位、多层面的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包括立法实施、行政实施与司法实施。行政实施多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司法实施应当理解为一定程度上的宪法诉讼和宪法监督。立法实施则涉及宪法后工程,涉及宪法颁布后,相关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关于宪法的实施,由于中国长期存在着重义务轻权利的意识,在义务为本位的情况下,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部门法因其被动实施权利救济反而呈现出权利保障的主动性,并因此而在人们心目中产生重要影响。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原则上以宣示为主,但在“权利救济优于权利宣示”的时候,宪法则不得不在人们眼前退居“二线”,给人一种“闲法”的感觉。其实,宪法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不仅是国家根本法,而且首先是“法”;不仅标志着法律文化的发展,也同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它就在我们身边。

  一切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所在机关性质如何,其所行使的权力无不来自宪法的授权;此外,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不凭借宪法的保障。宪法对民主政治和公民权利的确认和维护,直接表现在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信仰等权利的具体保障上;从人在母体孕育的那一天开始,直到他因各种原因离开这个世界,他的基本权利无时不受到宪法的关注;继承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障,以及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建议、批评权、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及获得国家法律的必要救济权、劳动权、科学技术发明权、文学艺术创作权,以及作为人民代表依法享有的言论免责权和特殊人身保障权等,都体现着宪法的关怀。
   即使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宪法无微不至地保护。因为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其宪法赋于的选举权仍有可能实现;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可能依法享有宪法赋于经济方面的权利如继承权;甚至依法被剥夺生存权的人其人格权仍为宪法所保护。总之,宪法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长久性,以及宪法保障权利在中国的根本性和真实性是无可置疑的。

  当然,宪法内容及功能的实现,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程度上的差别。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效力度的强弱也会出现不同。但是,宪法以其独特的、具有巨大冲击力的方式展现并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不言而喻的。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结构形式的确立,国家标志,国家与公民、与各民族、与特别行政区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还有人大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外交制度、军事制度、公务员制度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等无不在宪法统筹下建立并实施着。宪法的生命就在于实施。

      五  关于修宪的部分设想和建议

本文限于篇幅,只能略举几点关于修宪的部分设想和建议:

一  序言部分:  至少必须考虑:

1. 把共和国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序言,并作为宪法规范的基点,力求在整个宪法中全面充分地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 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写入序言,并力求在整个宪法中充分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3. 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必要更准确地表述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八个民主党派积极参加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以明确中国究竟有哪些合法政党参与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4.  删除或修改其他某些由于已经过时而应当删除或修改的内容;

二  增加“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及“政治协商会议” 两个专章,使中国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及“政治协商会议” 获得必不可少的宪法依据、宪法授权与宪法规范,以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党合作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法》;

三  充实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专章,确保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

四  申明中国宪法对“人权”的明确态度,大大扩充公民权利义务内容,增强对公民权利的尊崇与保护,确保公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各种权利的充分实现和不受侵犯;

五  增加关于宪法法院与违宪诉讼的内容,强化依宪立法、依宪司法、依宪行政、依宪监督的观念,确保宪法精神的全面贯彻和充分实现; 

六  补充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与切实防治职务犯罪方面的内容;建立垂直领导的有足够力量抗御一切干扰的廉政反腐肃贪机构,使贪污腐败的保护伞和防空洞荡然无存;强化对人大、政协、执政党、参政党、政府、军队、警察以及司法部门的民主监督、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确保监督机制不会形同虚设;

七  补充确保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监督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以及深化立法改革、行政改革、检察改革、审判改革、监督机构改革的内容,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六  共和国宪法立法后工程任重道远

      如果说,中国现行宪法的立法工程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认真补作,那么,对现行宪法通盘修改之后的立法后工程就更加任重道远。

  首先,由于宪法是根本大法,不可能也不必要囊括法律法规的浩瀚的操作性内容,因此,宪法立法精神的充分实现,就不能不依靠大量的后继立法。例如,即使在宪法中增加了关于多党合作的专章与关于政治协商会议的专章之后,肯定仍然必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党合作法》与《政治协商会议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又如在宪法做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的原则性规定之后,不仅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而且还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法》,如其不然,宪法的原则规定就很难实现,甚至有可能落空!

  其次,如果发现某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政党行为或检察院、法院的行为违反宪法的精神及其条款,应当怎么办?不论是建立宪法法院或授权某机构(例如全国人大) 审理 ,都必须在宪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并切实加以实施;

  此外,宪法的立法后工程还应包括宪法的宣传学习,宪法的法律附属物的按要求创建,宪法的法律心理效果的检验与评估,宪法的及时修正,宪法实施的有效监督,等等。
最后,不论是宪法或是法律法规,如果只是“美好的理想”和“空洞的言词”,并未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有法必依”,或者“压根就没打算实行”,那就比没有宪法更糟!

  总之,不仅宪法的系统前瞻和认真修改工作艰巨,宪法的立法后工程更是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新的领导集体的英明领导下,中国的宪法一定会与时具进,不断完善,真正更好地体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成为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真正统一,成为依法治国的最好、最有效的依据,成为中国宪法史和世界宪法史上一部最好的宪法!


作者简介


  方  强(1936 --)山西五台人。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律师,西北政法学院、上海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教授,西安亚太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陕西省性学会会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咨询委员,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委会副主任,西安心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性学会常务理事兼性法学专委会主任,陕西省侨联法制委员会主任,回归儿童村名誉村长兼法律顾问。曾任七届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中央政法委副主任,九三陕西省委政法委主任,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西安亚太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陕西省法医学会名誉会长,陕西法律人才培训中心主任等。《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大词典》撰稿人,《中国性科学百科全书 》性法学分支主编。著有《法制心理学概论》(荣获陕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教委系统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诤友议政文集》,合著《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侦察心理学》等;论文有《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法学》《立法后工程论》《经济行为心理学刍议》《意象艺术心理学构想》《性教育问题纲要》《性未来学刍议》等二百余篇,共二百多万字。方强教授从事教育工作四十六年,桃李满天下。将“多党合作”写进《宪法》等不少重要建议被中共中央采纳。各种言论、事迹曾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省市电视台、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周报》《了望周刊》《各界》杂志、美国《侨报》、香港《快报》《星岛日报》等许多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年逾花甲,仍竭诚为广大群众、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同时依然笔耕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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