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关于我们过往期刊
最新期刊
2013年第一期
立法动态 | 本刊特稿 | 法案评说 | 法治观点 | 法治广角 | 法治论坛 | 法治前沿 | 反腐倡廉
首案报道 | 执法先锋 | 执法聚焦 | 举案说法 | 法治频道 | 企业维权 | 人物访谈 | 海外法治
·法治维权·
石家庄桥西区孔寨村违规建房...
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县...
陈国旗起诉安新县国土资源局...
农民企业家起诉安新县国土资...
朱新虹走上维权之路
三河市法院不立案裁定被撤销
历史上愚昧残酷的“神意裁判”
[ 吴金鹏 ]

 “神意裁判”亦称作“神判”、“神断”、“神裁”或“神明裁判”,在我国个别神、鬼概念尚无明显区分的民族地区也称作“鬼判”。它是一种“借助”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制度。这种制度既是一种原始的习惯法,是神权法观念在司法方面的突出表现,也是古代统治者假借鬼神意志进行审判和科处刑罚的概括。

  神意裁判法本身是一个纷繁复杂的集合体,其内涵非常丰富。实际上神灵本身是不存在的,只是一个虚拟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往往只能通过人的意志或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由于世界各民族的经济生产方式不尽相同、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和其他的文化习俗有差异。所以世界各民族的神判法的种类尤其繁多,具体实施方式更是多种多样。我们可以大致分成以下几个类型:

  (一)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二)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裁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三)火审:用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四)决斗
: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一种习俗,这种习俗也被用在诉讼中,借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对案情的陈述的真伪,  以及谁是犯罪人。

  在原始人的观念中,其实孽与罪是不分的,宗教的罪恶和世俗的罪恶也是不分的,当时有人们违反了前者也就同时违反了后者,违反宗教规条的,应给予世俗的制裁,而违反世俗法律的,也是神所厌恶的,也要受到宗教的惩罚。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说:“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这里“天”便指神的旨意,因为只有神能洞察人的善恶曲直,所以法律常求助于神的裁判,常用的办法是测验他能不能逃过一个又一个的人为危险和灾难。

  神意裁判法的启动大都是在出现偷盗或其它财物争执纠纷以及通奸等类行为后,失主或受害人对被嫌者提出指控但未掌握真凭实据,而被嫌者又断然否认自己有所控之不义行为,在清浊难分的情况下,人们便试图通过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一一以神的意志去鉴别是非真伪。其实施方式通常是以一种极其残酷乃至致命的手段加之于当事者,如若他能经受住这种严厉的考验,表明其有神灵佑护,属清白无辜;若是不能经受住如此严酷的考验,则表明是神判定其有过,从而遭到神灵的报应。这是一种最高和最后的裁决形式,无论神判的结果是否真正反映事实,当事者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会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和“神”的更加严厉的惩罚。

  “神意裁判”可以说是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即使不是在一切民族之中,也是在绝大多数民族当中都曾经历过的。尤其是在古希腊、古印度很盛行,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则可以用“神明裁判法”来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据说舜帝时的法官皋陶就曾用“神羊”来查明案情的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说:“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在神权政治十分突出的商代,商王在定罪量刑时也要通过“占卜”来询问神的旨意。甲骨卜辞中记载:“贞:王闻唯辟?”即敬问神明,王命用刑,宜否?王命不用刑,宜否?这里,实际就是卜者代表国王和司法官意旨所作的决断。

  中世纪早期的西欧,司法同经济文化一样很不发达。当时,不仅对犯人处置残酷,如强盗罪初犯割耳,再犯切鼻,三犯处死;伪证罪断其右手;酗酒罪灌凉水等,而且判断罪行的方法也是采用非常原始的“神意裁判”,他们诉诸神明的启示,认为上帝是会袒护无辜者而打击有罪的人,往往通过如决斗、赴汤,蹈火、烙锄,十字架、投水等手段进行司法裁决。

  所谓“决斗”裁判法,一般来讲,对于有关所有权,债务、荣誉、地位等方面的争执,要采取决斗的方法解决。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双方在祈祷神明保佑之后,开始用武器格斗。按惯例,双方决斗,直到一方求饶,或一方被杀为止。如果决斗到星星在天空出现仍然势均力敌,被告便可宣告无罪。这就是私人决斗的起源。决斗只适用于上层社会。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的神判法形式,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

  所谓“烙锄”法,就是把烧红了的锄排列在地上,让犯人赤脚从上面走过,如果脚没有被烧伤,证明有神明保佑,即可宣告无罪。实际上不烧伤是不可能的。

  所谓“赴汤”、“蹈火”法,就是用手握住烧红了的铁块,或将手插进沸水里,然后人们把他的手用布包起来,一般三天后,打开被烫的手观看,如果没有烧伤或烫伤的痕迹,被告便可宣告无罪,这几乎也是不可能的。

  “十字架”侦讯法,是命令原告和被告都站在十字架前,两手高举过头。他们往往累得腰酸腿痛,汗流浃背,但谁也不肯把手放下。谁先放下就是有辱神明,即判谁有罪。

  所谓“投水”侦讯法,就是将被告用绳子捆好投入水中,如果沉入水底,证明神还需要他,则判无罪。如果罪犯浮到水面,证明神已经不再要他了,则判其有罪。用这种侦讯方法,即使沉入水底者被宣告无罪,但大多数人已被淹死。

  所谓“神誓法”,就是当原告人和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陈述时,审判者便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宣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在宣誓后显示出某种报应的迹象,审判者便可以判定其说的是假话。

  “神意裁判”其实就是一种非常原始而落后的法律,统治阶级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迷信思想,对他们进行欺骗宣传和残酷的迫害。人民群众的生死大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阶级和教会手里。他们说谁有罪谁就有罪,让谁死谁就得死。在中世纪早期的法兰克王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相当流行这种落后的“神意裁判”。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王权的加强,市民阶级力量的增大,公元9世纪,法兰克王国率先规定在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中不再使用神判法。12世纪后期,英国的亨利二世在司法改革中亦明令废止了神判法。大约从13世纪开始,“神命裁判”才逐渐被“誓证制度”(陪审制度)所代替。虽然一些国家在目前的诉讼程序中仍保留有证人宣誓的传统,但是这种宣誓已不再是神意裁判的范畴了。

  我国地域辽阔,亦具有各种生态环境。各民族有不尽相同的经济生产方式、宗教信仰和不尽相同的文化习俗。所以在我国,有关“神意裁判”的文字记述不仅相当早,而且也相当多。在殷代的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中就有记述。在一些先秦文献、二十四史中的一些民族传记包括国外民族的传记、以及不少的游记、地方志、传说故事、公案小说、神怪小说和一些文人墨客的诗歌中记述更多。世界上的很多“神意裁判”形式在我国都能找到实例。从我国古代民间出现的神判方法归纳,在我国主要有十余种方式。如用手在沸油、沸水中捞取斧头等物件的“捞油汤”神判:手握或脚踩烧红铁块的“热铁神判”;将人置于鳄鱼、毒蛇、猛兽旁边或以斗鸡、斗田螺等方式进行的“动物神判”;吞食毒物或无毒物的“食物神判”;扎手、磨掌、击头后观察其肉体或情绪变化的神判法;以及掷骰、抽签、占卜、发誓等等。以下具体介绍几种“神意裁判”形式:

  一、蛇神判。清代屈大均的《广东新语》记载:广东地区有在神面前乞蛇,以决曲直的现象。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把蛇放在双方的前面,那蛇向着谁作咬人的姿势,这个人就是“曲”,在蛇背着的方向的人就是“直”,用此来判断曲直。一种是把香花钱米供起来,把蛇迎到家里去,放在囊中,用手去囊中探取。蛇咬了他的手指就是“曲”,如果不咬他的手指就是“直”。

  二、沸油神判。这在袁枚《续新齐谐》中以故事的形式记载下来,即根据到沸油里去取钱的手是否烫坏,来决定是非曲直。直者一点损伤也没有,曲者臂手糜烂。一般是在通过诉讼不能决定的案件才会用沸油神判。

  三、杯卜神判,又称杯中神判。即在神的面前,投掷杯中贝壳一类的东西,来作为民众判断是非的一种方法。一般在关帝庙或其他神像面前进行,事先约定,按占卦的不同属性即阴阳来判定案件的是非。

  四、发誓。表示忠于自己的诺言,以神明惩罚作保,以约束自己的一种方法。如《拍案惊奇》三十五回:“那个钱,我没看见。如果我说假话,我就从眼睛里往出冒血,我就被打到十八层地狱里去。”检验是否说假话时则令发誓人接受蛇神判或沸油神判。

  “神意裁判”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迁,后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乃至绝迹,但这只是说在规定的法律程序上不见神判法而已。由于人们的宗教意识和民间信仰同神判法有着骨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不可否认,直至今日在中国广大农村中“神意裁判”法尚未完全销声匿迹,在某些边远地区甚至还在用这种方法来判案,特别是个别落后地区,“神意裁判”仍大量存在。据记载,解放前的景颇族神判就是赖以判决的主要证据之一。在证据不足而不能排除犯罪可能的情况下,景颇族传统上采取以下几种的神判方式判定告发人和嫌疑者谁是谁非。1.闷水:通常用于处理较大的盗窃案件。由山官和寨中老人共同确定闷水的时间、地点等。届时,双方亲友到场作证,先由巫师念咒后,双方各沿插入深水里的竹竿闷入水底,谁先露出水面即判为输方。2.捞沸水锅(或油锅):烧一锅开水,投入铅钱等物,由巫师念咒后,双方同时伸手入锅捞取投放之物,谁的手烫伤重谁就输。3.煮米:双方出同样大小的一包米,由巫师念咒后将米包投入锅内煮,煮一会取出看,谁的包内有生米则为输方。4.鸡蛋清卦:若同时怀疑若干人有偷窃行为,而又无法判明,失主就暗中到所怀疑的各家取房顶茅草一根,请山官、长老作证,将所怀疑的人找来;由巫师念咒后,将所取的茅草放入碗内,再把蛋清倒入碗中搅,如蛋清先粘在谁家的茅草上,就断定谁为行窃者。5.斗田螺:争执双方各准备一个田螺,由山官和中人作证,失主先放田螺于碗中,被嫌疑者后放。若嫌疑者的田螺斗败,则被断为窃犯;如失主的田螺斗偷,则判其为诬陷罪。6.捏鸡蛋:争执双方手中各捏一个鸡蛋,巫师念咒双方开始用力捏,谁捏破谁输。7.诅咒、叫天:争执双方站在露天下,双方拿着长刀横举头上,由巫师念咒,,请神明判定,谁错了谁日后将被雷击死。对神判的结果,双方要绝对服从,即使是判错而造成冤屈也不敢有丝毫的违拗。至于诅咒、叫天等,显然当时不能断定是非,但双方仍相信日后自会有报应。解放后,我们也时常可见在农村发生的神判法的事例。例如:1980年四川江北县二生产小队小麦被盗,生产队长请来神汉烧油锅,让村内42名男子赌咒发誓后,到油锅中捞铜元,结果42人全部把手烫坏,这真是愚不可及。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将“神判”这一文化现象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考察。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神判虽然被统治阶级利用,作为他们统治、欺骗、惩治人民的一种工具;但同时,神判在原始氏族社会向私有制过渡的历史条件下,也具有进步的意义。神判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人民探求真理的迫切愿望,也是古代人类试图伸张正义,反对邪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原始的、朴素的,唯心的判定是非的一种手段。然而,这种神判法毕竟不是建立在科学平台上的,它是以宗教迷信为基础,将所谓的神意显示作为确认证据真伪的标准,当然难以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结论,而且,这种极其愚昧和荒唐的结论,表面上是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实质就是借助人们身体的强弱决定案件事实和是非曲直,所以从目前社会现实角度看“神意裁判”实际上是危害着社会治安和影响着人们思想的。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地前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地发达,法制化的进程加快,人们的思维和认识能力必定会在不断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切愚昧学说必将彻底消亡,“神意裁判”这种习惯法终究会退出人类历史舞台,这是法制社会的力量,这是社会前进的必然。




Copyright © 2004-2011 zgfz.cn,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治出版社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0498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135